公司不为员工办理劳动记录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即员工的劳动合同为什么要备案,劳动法对相关问题有什么规定?
其次,劳动合同的鉴证没有必要,是否鉴证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无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拒绝受理相关劳动争议。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和确认的法律行为。在我国,鉴证是对劳动合同中确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性的证明,也是国家对劳动合同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方式。一般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劳动合同签订后,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应当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再次,劳动行政机关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时,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以及各自代表人(或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和权限是否有效合法;
(2)行为审查:主要审查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是否完全平等。自愿签订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损害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内容审查:主要审查劳动合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审查用人单位的资产是否能够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和公平;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形式是否合法,书面表达是否清晰准确。
最后,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和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行政监督和服务措施。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合同签订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包括:
(一)城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工人和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企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私营企业用人单位与个体工商户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
(六)其他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
(5)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六条鉴定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劳动者的身份证明。
(四)鉴定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司法鉴定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在场。用人单位一方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劳动者应为合同签订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八条鉴证机关应当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定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和证明材料不完整时,应当通知当事人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注明合同文本。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责成当事人按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再办理验证手续。
第九条为方便当事人,劳动合同鉴证程序应当简化。凡能到用人单位核实的,应当派人到用人单位核实,并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鉴定机构向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收取鉴定费的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执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已经鉴证,其所依据的政策法规重新调整,有矛盾的,可以重新办理鉴证手续,不收取鉴证费。
第十二条劳动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撤销并退还鉴证费或重新鉴证错误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法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提供证明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滥收费用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6月1992 11日起实施。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目前,各地已落实《关于停止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将劳动合同鉴证改为备案。具体措施因地而异。但大致内容是:
一、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从发文之日起,我局停止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业务。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取消后,将在劳动合同文本、就业登记证、人员花名册上加盖“铜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建立劳动就业信息库。同时,继续巩固和完善劳动登记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实行动态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主动进行劳动登记。要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作为劳动用工的基础数据,建立台帐和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劳动登记手续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