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系统地开展社区救助工作?
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几点看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它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改善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
(a)实施平等机会和公平待遇的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放宽股权比例等条件限制。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审批、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对于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于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以参股方式进入;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勘查开发商业性矿产资源。
(3)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和管理模式改革。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共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办社会机构重组改制。通过税收等相关政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向社会事业捐赠资金。
(5)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
(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和军工企业的重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
(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重组和国有企业改制。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重组改造。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参与社会职能分离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相应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集体企业兼并,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吸引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和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东部沿海地区也要继续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支持。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完善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办法,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应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成为股东;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和改进服务方式,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担保贷款等业务。
(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非公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和推进制度创新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创业板,完善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投资公司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
(十二)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租赁、企业融资和账户托管服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
(十三)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健全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四)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创业辅导、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十五)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带动就业。各级政府应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种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对于小型初创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并减免注册费用。
(十六)支持企业经营者发展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自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高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企业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和资助。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服务。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盟。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中小型科技企业和科学研究开发机构。鼓励有专长的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
(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方式,使非公有制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推进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创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对外申报知识产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九)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适合中小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制度、评级发布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相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和备案手续。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按照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加快清理、修改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十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权益。当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二十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职工工资必须依法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休假的权利,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或补休费;要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三)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多、范围广、就业灵活、职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的正常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非公有制企业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积极调整和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国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社区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就业容量大。
(二十六)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质和许可。企业要加强生产、营销和质量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责任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必须依法报送统计资料。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的会计、税务、统计等管理制度。
(二十七)完善企业组织体系。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发展的组织体系。
(二十八)提高企业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应当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光荣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各级政府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政府奖励等方面实行与公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建立职业经理人评价和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管理人才的职业化和市场化。
(二十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并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有条件的可以发展成为跨国公司。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支持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在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也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
(三十)促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合作关系。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促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六、完善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三十一)完善监管模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完善监管措施,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十二)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法律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三)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违规收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种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七、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政策协调。
(三十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引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法,创新服务手段。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趋势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信息。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合作,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辅助作用。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
(三十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十六)认真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措施,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年2月19日
关键词:个体私营经济管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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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中央各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
兵种和大军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办公厅、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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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处于2005年2月22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