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与联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可见,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这家企业的交易。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与该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方交易中,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企业进行交易。
3.就不竞争而言。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质押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按照规定只需“通知”即可。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