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技术投资的国家法律法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方投资的技术必须是真正适合中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提高现有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从第三方或者合营企业获得所需的技术。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适用、先进,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维护合营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出口者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技术出口方不得限制技术进口方出口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引进方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
(五)技术转让协议的双方应当平等交换改进的技术;
(六)技术进口方有权根据他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必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