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应遵循哪些法治原则?

明确学生权利,遵循学生管理的法治原则

本课题的主要内容

第一,学校和学生的关系

(一)计划体制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力关系及其变化

(B)在法治社会中学校和学生之间建立多重法律关系

第二,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的人身权利

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三)学生的财产权

学生的民主参与权

学生的平等权利

第三,遵循学生管理的法治原则

(一)学校管理权的内容

(二)行使学校管理权的原则

第一,学校和学生的关系

学生:在依法设立或者依法承认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取得学籍的公民。

(1)学生是社会成员,是具有国籍的公民;

(二)学生是在依法设立或者依法承认的学校就读的公民;

(3)学生是按规定条件进行了注册、取得学籍并有教育档案的公民。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力关系及其变迁

在计划体制下

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没有自主权,代表政府管理学生。

学校与学生的现实关系;

学校处于管理学生的主阵地,有计划地设计学生的成长,遵循行政化的管理模式;

学生是学校塑造的对象,选择空间相当有限;

计划体制下的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理论上属于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范畴。

特别权力关系的内涵

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在特定的行政领域中,为实现行政目的,强化人民对国家的从属关系而建立的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的特点:不受一般行政规则的调整。

(1)不适用依法行政原则;

(2)基本人权不适用;

(3)其规范不具有法的性质,仅属于内部行政规则和命令;

(4)由于内部规则不是法律规范,排除司法审查。

中国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的动摇

特殊的权力关系强调权力至上、行政权优先,这与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政体制极不相容,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教育系统改革:

学校的法律地位:独立法人

教师身份:从国家公务员到就业教育从业人员。

学生身份:公民,学生

现代社会的自由、民主、平等理念——依法行政、保障人权、尊重学生权利;

教育观的转变:以学生为本

学生观的转变: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

(B)在法治社会中学校和学生之间建立多重法律关系

学校有其固有的性质和社会功能:它们必须被赋予特定的权力。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的时代:学校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

1,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学校与学生在依法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学生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成为管理的对象,在行政法上称为行政管理相对人;

学校管理学生,被视为特殊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法律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纵向的、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在提供教育和生活服务、保护学生人身权方面存在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自治,违约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制度改革和学生上学缴费后。

一种新型法律关系。

第二,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由法律规定,因为学生有能力或资格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或要求他人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分类:

学生的基本权利:宪法赋予的社会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学生的特殊权利:学生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在学校管理中享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学生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是主体依法享有的法定民事权利,与自身不可分割,不可转让,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特点:

1)非房产

2)不可转让性

3)不放弃

4)合法性

5)绝对性

1,右车身

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性和控制其四肢、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维护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非法侵权;

支配它的身体组织,包括四肢、器官和血液;

损害赔偿请求权:医疗费、误工费、伤残生活补助费;

2.生命权

自然人维护生命和生命安全的权利。

从出生之日起获得;

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处于危险时,才能主张权利。

一旦生命权受到实际侵犯,任何法律救济对权利主体来说都是没有意义的;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身体机能安全的权利。

心理健康

体格健康

4.自由的权利

自由是主体享有的保持自己行动和思想的自主性,不受他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包括:

人身自由权:未经检察院批准、法院决定和公安机关执行,不准逮捕。

通信自由权:中国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

5.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和私人生活的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打扰、知晓、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包括:

个人和平的权利;

对个人生活信息保密的权利;

个人通信秘密权;

使用个人隐私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寄宿学校和学生隐私的监控

6.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窃取和假冒。

刘英——单身刘英

同名

老师让学生陈述自己姓“猪”——人格权。

7.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复制、使用和排除他人侵犯其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

未经许可复制他人肖像;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

歪曲和丑化他人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吴某,一个天才学生,连续跳了三级。九岁时,她已经进入小学六年级。保健品公司与学校达成协议,为其事迹和照片做广告。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肖像;

国家机关为国家利益执行公务或者举办活动使用自然人肖像的;

使用参与者的肖像来记录或宣传特定的公共活动;

以科学研究、教育为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

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肖像画家的肖像。

8.名誉权

名誉权是自然人受益于自己的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101: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犯名誉权:

侮辱(暴力、言语、文字);

诽谤(口头和书面);

9.荣誉权

荣誉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奖励、荣誉称号等荣誉不受非法侵犯或剥夺的权利。

特异性:不能脱离主体,不能脱离主体而存在。

民法通则第102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贾某,中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高考可降10分。

全国作文比赛一等奖在哪里?

10,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维持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主要包括:

1,亲权;

2、亲属权;

3.配偶权利;

4、专业认同(学生和学校)

北京某中学与学生发生身份之争!

(2)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接受国家教育的机会和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内容:

(1)选择教育的权利

(2)要求受教育的权利

相同的上学机会和教育条件

接受适合他们发展的教育。

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③受教育的福利权。

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基础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学、升学和就业的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助学金;(三)获得公正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

证书和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产权

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财产是指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总称。

学生财产的范围一般包括:

(1)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

无偿取得的财产包括受遗赠、因时效取得、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拾得物的报酬。

(二)通过劳动、经营或者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

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奖金、营业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

(三)学生自用的服装、饰品和工具。

包括衣服、饰品、学习和工作用具等。

学生的民主参与权

参政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第二条的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学生的参与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决策。

二是参与学校事务的具体管理。

参与是未成年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学生在参与中体验和增强社会责任感,同时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5)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待遇。

这项权利是一项总括权利或原则。

它体现在享有和行使许多权利,如受教育权、受益权和知情权。

2005年6月,黑龙江鸡西大学将欠费学生分数降为零,不允许答辩。

第三,遵循学生管理的法治原则

教育部2003年《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实施依法治校是为了

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关系、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

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和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依法保护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一)学校管理权的内容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学生的学籍;

(五)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和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制裁;

(七)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制定规则的权利。

指学校出于校园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包括适用于学校学生管理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第二,具体的管理权。

可以认为是学校的行政执法权,也就是狭义上的行政权。这种行政权是行政权的内在含义,也是学校对学生管理权的主要部分。

根据

法规

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裁决纠纷的权利。

学校的“司法权”是指学校及其有效授权的特定部门依法对以学生为一方当事人的校园管理相关纠纷进行审查、处理或裁决的准司法行为。

学生申诉系统:

学校内部的投诉;

喜欢教育行政部门的投诉;

(二)行使学校管理权的法治原则

学校对学生的公共管理活动的开展和实施应受到行政法的规范,首先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

依法有效管理学校;

对学校管理中的法治做出恰当的理解和评价。

1,行政合法性原则

也称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并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包括:

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

“不冲突”原则:消极依法行政原则

要求各种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具有实质性和合法性,不得与上级规范的价值决定相冲突。

政府应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基本底线——学校的公共行政活动不能违法。

法律保留原则

“依据”原则:积极依法行政的原则。

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事项中,行政主体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2、行政合理性原则

又称为必要和适度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基于实际需要,符合行政目的,在适当考虑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应当客观、适度、理性。

合法性:学校管理在表象上符合真实规律;

合理性:本质上符合自然规律,更严格。

学校管理活动是否基于客观必要性和正当性考虑,其决策是否适合其管理目的,是否客观、适度、理性。

3、行政紧急状态的原则

是指在一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与一般法律相冲突的行为。

有必要赋予学校在行政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权力的原则:

政要来访,学校要实行必要的戒严;

公共设施发生爆炸时,学校应当实施必要的封锁;

发现危险传染病传染源时,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

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和调查特定刑事犯罪的发生;

4、行政公开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行为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公众包括行政相对人公开。

包括:

采取相关措施的各种依据。

决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过程

执行决定采取的有关措施。

学校管理缺乏公开性

在规则制定上,明显缺乏开放性;

校园管理中对采取相关措施的依据、采取相关措施的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缺乏公开;

在校园裁决中,裁决的事项、过程、依据和实施都不公开。

5、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当保证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一致性,从而建立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管理活动的真诚信任的原则。

意义

一方面,学生涉世未深,长期接受积极的学院式教育,对学校的信任甚至依赖,比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其他行政主体的信任甚至依赖更深;

另一方面,学生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比其他成年人弱。学校对其合法信赖利益的影响,不仅严重影响其自身对学校本身的认识,还可能影响其对其他行政主体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