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历史建筑的保护
1982实施的《中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近二十年来,这部法律对我国的文物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目前,中国有3624个文物保护管理机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文物局。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文物保护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如:近年来,私人收藏文物成为新热点;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而这些问题在原有的文物法中并没有得到规范。
新颁布的《文物法》对原有条款进行了大幅修改。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文物专家许认为,这反映了中国现阶段文物工作的现实。他说:“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从原来的33条增加到80条,内容也有了很大的修改。从不可移动文物到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的文物,文物的进出境都比原来的法律更加细致。内容也做了较大修改,提出的文物方针政策更加符合我国现阶段文物工作的实际。”
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下列五类文物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近代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历史价值的重要史迹、实物和代表性建筑;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珍贵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和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作为文物受到国家保护。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首次确立了“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完善和建立了一系列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新《文物法》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旅游发展的关系,导致许多不可移动文物遭到破坏的情况,文物法增加了新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开发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政策,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
原《文物法》将更多责任归于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修改后的《文物法》强调,保护文物也是一切机关、团体和个人的义务,应当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分担机制。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新的《文物保护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相衔接,对文物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革命博物馆研究员、文物专家苏东海认为,新的《文物法》比原来的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他说:“这次《文物法》的修改,是在面对复杂的新情况下进行的,比如馆藏文物的处置问题。增加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建立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处置馆藏文物。本条是针对国内博物馆普遍存在的表外文物现象,为防止随意处置这些文物出现漏洞而作出的规定。这对保护馆藏文物意义重大。”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专家们普遍认为,作为我国第一部文物保护特别法,20年来在保护我国珍贵文化资源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相信修改后的法律一定会在保护我国文物安全方面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