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体系的内容

一.法国宪法

1.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大革命开始后,国民议会于1789年8月26日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民权宣言》(以下简称《人权宣言》)。这个划时代的历史文献,第一次明确地、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基本原则,是确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献。

《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主要包括:

(1)宣称人权是“自然的”,“神圣不可侵犯的”。

(2)确立了“人民主权”和“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3)提出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定的对犯罪的惩罚;法律没有追溯力;无罪推定与禁止非法指控;逮捕或拘留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也是许多法国宪法的序言。

2.几部代表性宪法。

(1)1791年体质。

法国于1968年9月通过了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序言和八条组成。基本内容是:

(1)在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指导下,法国宣布实行君主立宪制,实行三权分立。

(2)确认资产阶级的权利。

③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④继续维持法国的殖民统治。

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2)1875的构成。

这部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的* * *制度。1875宪法由三个宪法文件组成,即参议院组织法、国家权力组织法和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其基本内容是:

根据宪法,议会是立法机构,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组成。两院都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

根据宪法,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7年,可连任。

(3)宪法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内阁成员名单由总理提出,并以总统的名义任命。

(4)宪法还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国家参事室制度..它不仅是一个咨询机构,也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

(3)战后宪法。战后,法国先后制定了1946的第四共和国宪法和1958的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宪法历经四次修改,一直实施至今,是法国现行宪法。

第二,法国民法典

1.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从内容和形式的结合来看,法国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

(1)是典型的早期资产阶级民法典。在法典中适应自由竞争的经济条件,体现了“最大限度的人身自由和最小限度的法律干预”的立法精神。

(2)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原则,具有革命性和时代性。

(3)法典保留了一些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的法律制度。

(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语言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2.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原则。

虽然这段代码很庞大,文章也很多,但作为一个基本原则,主要有四条:

(1)所有公民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

(2)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

(3)契约自由原则。

(4)过失责任原则。

3.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对法国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随着法国以及在其影响下制定其民法典的国家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已经扩散到了美洲、非洲和亚洲的广大地区。

三。法国司法制度(一)德国民法典

1.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65438+9世纪初,历史法学派反对仓促制定《德国民法典》,其要点如下: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

(2)法典是分阶段发展的,第一阶段是自然法或习惯法,其次是学术法,第三阶段是法典编纂。德国还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3)法典的法律形式本身是有局限性的,任何一部法典都不可能覆盖所有的社会生活,预测所有的未来。无论编译器如何努力,代码中都会有缺口和遗漏。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创新,只是对现有法律的汇编。

(2)19世纪中后期,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出现了日耳曼法派和彭德尔顿法派的争论。日耳曼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彭德尔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后一学派根据罗马法《论集》阐述的民法“五编”体例最终被《德国民法典》采纳。

2.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德国民法典》是19年底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勇克贵族妥协的产物,具有时代特征: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发生了变化。

(1)法典确认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

(2)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的“契约自由”原则,直接保护了资产阶级和勇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

(3)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

(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是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着浓厚的封建残余。

(1)花大量篇幅论述勇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和基于私有土地的其他权利,

②在亲属法方面,有中世纪家长制的残余。

(4)在立法技术方面,该法典具有严密的逻辑体系、科学的概念和精确的术语。

《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布对统一德国法律体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3.德国民法典的世界影响。

(1)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不仅在国内意义重大,在国外也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引起了各国法学界的关注,从而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产生了重大影响。

(2)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发展影响很大。与法国法相比,德国法也继承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更多固有的日耳曼法因素。它体系完备,语言严谨,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2)德国司法系统

1.法院组织。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6月27日颁布了《法院组织法》,确定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司法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终身任命。建立了由地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组成的普通法院系统,帝国法院是该国最高司法审判级别。

2.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1877年2月,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分别规定了民事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民事诉讼法***10,第1084条。主要规定总则、一审程序、上诉、再审程序、证据制度、执行和仲裁程序。刑事诉讼法***7,第47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一审程序、上诉、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的再审、诉讼程序的特殊形式、刑罚的执行和诉讼费用。(1)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

(1)历史背景:伊藤博文于1882年出访欧洲并起草;完成于1888;1889 2月11正式颁布,带有明显的封建和军事性质。

(2)日本宪法的特点:

基于主权主权的理念,是一部“钦定”宪法;

(2)深受德国宪法影响(46条抄袭普鲁士宪法,3条原创);

(3)具有“大大纲”性质,在一些问题上没有作出明显规定;

(4)公民自由的范围狭窄,随时可能受到限制;

⑤君主立宪制,却赋予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用议会民主的外衣掩盖皇帝的专制。

2.《和平宪法》:战后由反法西斯民主势力推动,1946年2月制定,1946+01.3年6月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2065438+2006年3月29日,日本安倍晋三政府不顾国内绝大多数民众和以中国为首的世界上绝大多数爱好和平、热爱正义的国家的反对,悍然通过所谓新安保法,标志着日本自卫队从此可以不受地域限制支援美军。而且从新安保法生效的那一天起,日本将有可能行使集体自卫权,这标志着“和平宪法”已经在实质上被废除,名存实亡。它具有以下特点:

(1)皇帝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2)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放弃战争,只保留自卫权;

(4)扩大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日本司法制度对罗马法的继承

俗话说“有社会就有法律,有法律就有社会。”罗马帝国在欧洲长达十多个世纪的统治,使其法律文明在欧洲大陆生根发芽。自考施泰纳的《国家法全集》,意大利博洛尼亚《国家法全集》的重新发现,法德民法典的编纂,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几经沉浮,但在欧洲人眼中,罗马法一直被视为最高文明的象征而受到崇拜。总结起来,罗马法对欧洲法制的影响无非是以下两点:1,文明制度的建立和法律观念的形成;2.成文法典深入人心。

在书中,梅利曼认为民法体系中最古老的部分直接来自于6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统治时期编纂的罗马法。他认为早期罗马法在欧洲的统治地位来自于罗马帝国的繁荣。在这里,他着重提到了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史,并指出在19世纪,最具代表性的两部法典之一《法国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

实现法律规范的编纂和抽象概括。

拥有一部规定明确、概念清晰的成文法典,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引以为豪的噱头。早在查帝编纂《国法大全》的时候,“完备、清晰、逻辑严密”就成为民法体系法学家孜孜不倦的追求,以至于法典一出,查帝就全面禁止对他所编纂的法典进行任何评价。更何况在19世纪,德国普鲁士有一万多部法典,堪称极品。民法制度的这种“一劳永逸”的冲动,可能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清晰明确的法典才是法律制度的保障,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它不会像普通法体系那样诉诸法官的“正义”。当然,他们的努力也得到了很好的回报,诞生于19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他们的杰出代表。

梅利曼教授还将教会法纳入了民法体系形成的历史渊源。当然,我承认这是合理的,但我认为我们不能夸大教会法在这个法律体系形成中的作用。也许我们把这个限制在家事法、继承法、程序法上更能接受,也更合适。

商法在民法体系中扮演什么角色,是商法的商业化还是民法的商业化?这似乎是一场无休止的争论。但毫无疑问,整个民法体系的主流应该是民法的发展和影响。时至今日,民法仍应是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占有主体。商法可能只会在这个过程中润滑和丰富私法法典的轮廓。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

始于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其毁灭性的理性力量,带来了民法制度的重大历史性变革。革命意识形态渗透于大陆法系(尤其是公法)的法律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模式,形成了具有革命意义的新格局。鉴于黑暗的封建时代君主专制的过度扩张和恣意妄为,为了保存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在启蒙思潮的影响下,胜利的资产阶级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划分和遏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互不干涉,相互牵制。在社会契约论的倡导下,资产阶级还提出立法权只能来自人民,属于司法部门的法官的职责只能严格执行成文法典的规范。任何自我情绪的创造,不仅不会有利于法律的公正,反而只会破坏权利限制的界碑。

在书中,梅利曼教授强调,革命的影响不仅限于公法,它对起源于罗马法和同一法的基本法典的形式、适用方法和(在一定程度上)内容都有深远的影响。思想革命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对司法组织和司法行政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革命的另一个影响是它导致了民族主义在革命国家的蓬勃兴起。独立或摆脱封建统治的国家,突出国家的权威来洗刷过去的耻辱。在法律上,其目标是建立体现民族精神、统一民族文化的民族法律体系。总之,革命是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理性主义、反封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等理性力量的合流。《法国民法典》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虽然这场革命多少给法律改革涂上了“乌托邦”的色彩,但经过革命洗礼的大陆法系却呈现出崭新的面貌。法律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会明白,在民法体系中,研究中的法学家是最受推崇的。早在古罗马时期,民法体系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在大陆法系,没有“他说的就是法律”的法官,法官的地位是靠成文法典来决定的。立法者虽然负责法律法规的制定,但永远是背后的“操作者”,不会走到前台。他们的声音往往会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备而消失。法学家凭借他们在知识和制度上的“倾向”,轻松占据了主体地位。

梅利曼教授也持相同观点。“在大陆法系中,立法实证主义、三权分立原则、法典编纂思想、对法律解释的态度、对法律‘确定性’的依赖、对法官固有公平的否定以及对‘遵循先例’原则的排斥,都导致了法官作用的弱化。”法学家不仅创造了现代民族国家理论、法律实证主义和权利分立理论,而且创造了法典编纂的内容、形式和风格,并对司法职责提出了决定性的观点。于是法学家成了民法体系中真正的主角,民法体系成了法学家的法律。“民法制度从来就不是一个死的、冻结的、不变的东西,而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里所阐述的民法体系的主要特征,只是反映了从公元前五世纪开始,一直延续到未来的整个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罗马私法跨越了许多历史时期,从前古典法开始,经过古典法、查士丁尼的《国家法全集》、解释学派的评论、人文主义思想家的著作和《法国法典汇编》,这些只是民法体系结构的一部分。随着宗教改革的结束,这部对民法体系发展有相当大影响的教会法也消失了。

今天,独立商事法庭正在逐渐消失,独立商法典也没有了。在法律活动方面,大陆法系国家正在加速摆脱法律程序革命模式的极端方面。普通法院法律解释权的扩大和司法判例的公布与适用促成了这一改革的实现。虽然“遵循先例”原则在理论上没有得到认可,但在实践中,法院实际上一直坚持平等审理类似案件的做法。这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普通法法庭的时代,立法至上的信条早已动摇。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立法行为违宪的权利以及法律解释权也对严格的分权原则提出了挑战。对于德国法学,不满的声音越来越多。在一些国家,现代僵化的宪法和司法审查制度相结合,与强大的法律传统相抗衡。在德国和意大利,法律体系正在经历根本性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