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的适当义务
投资者适宜性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知识和经验的匹配程度。投资者的应有义务是让金融机构“了解你的客户”,从而“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起源于美国证券业,最初只是一种商业道德义务,后被行业自律组织提升为行业守则作为软法律义务,后逐渐发展为法律要求,同时从证券市场延伸到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