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促进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享受和推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是指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原值在65438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 *享有,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有者),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使用者)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第四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应当遵循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开放合作、高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享有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享有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享有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享受服务平台;

(二)收集和发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

(三)参与新购和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联合评估;

(四)组织* * *服务绩效评估;

(五)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服务和使用进行补贴;

(六)受理举报和投诉。

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推广工作。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 *服务平台),由* * *服务管理机构通过* * *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类别、型号、分布、应用范围和技术指标。

* * *服务平台应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享有的信息查询、服务推广、专家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

* * *服务平台应加强与其他城市的合作,参与中国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的协作。第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享受税收优惠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加入* * * *服务平台,并向* * * *管理机构备案。鼓励社会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加入* * *服务平台。第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者享受税收优惠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有者,应当自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 * *管理机构提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类别、型号、适用范围、技术指标等信息;本办法实施前,所有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 * *管理机构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资料。第九条单台(套)价值超过65438万元(含自筹资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使用市、县(市、区)财政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评估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 *享有联评时本市享有的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

联合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审批和核准使用财政资金的依据。本市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提供服务,能够满足申请人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联合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加入* * *享受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服务平台实行有偿使用。* * *业主在享受使用时,应与用户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测试、检验、中试、设计、快速成型等服务内容,以及费用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财政资金项目需要使用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进行测试、检验、中试、快速成型等活动,应当优先使用加入* * * *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和设施。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有权(管理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按照约定收取服务费;

(3)提供* * *服务并通过绩效考核者,可获得* * *服务后的相应补贴;

(四)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保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完好;

(五)不得无理拒绝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享受服务;

(六)为用户保守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