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是发展西藏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开发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科技产业,努力激发西藏经济活力。结合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对西藏的优惠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1.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的企业均可入驻开发区。

2.开发区土地以基准地价50%的优惠利率提供给投资者,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土地评估费减半收取。

3.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分期缴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款三年内付清。

4.在土地使用期内,完成投资总额的20%以上后,可以享有土地权利的抵押和转让权。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

5.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在基准地价50%优惠的基础上,给予10%优惠。

6.对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者,下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基准地价成本收取。7.开发区内各类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和8年,期满后5年内减半征收。

9.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10.从事旅游相关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11.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2.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3、内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企业):

开发区内新办的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开发区注册、异地经营的企业或经营场所迁入开发区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从获利年度起,外资企业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15.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外资企业如有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收益弥补。下一年度收入不足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开发区企业将其利润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在开发区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3年的,自申请批准生产经营之日起,返还增加投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个企业的决策者来说,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个人收入的50%来征收的。

19.开发区内缴纳一定数额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例为:50万元至654.38+0万元(含654.38+0万元),赡养比例为654.38+05%;1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扶持比例为20%;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支持率为25%;500万元至700万元(含700万元),支持率为30%;700万元以上,支持率35%。

20.企业在开发区缴纳所得税可享受政策支持。具体比例为:654.38+0万元以下(含654.38+0万元),供养比例为30%;1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供养比例为35%;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支持率为40%;400万元以上,支持率45%。(本条不适用于享受其他所得税减免的企业。)

21.除生产成本外,开发区在10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22.投资企业享受中央政府给予西藏的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国商业利率2.472个百分点的特殊优惠政策。

23.允许外国投资者(指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以外汇抵押方式向开发区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24、投资企业自有资本比例达到20%以上,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5、凡一次性投资超过654.38+00万元的企业,或在开发区注册、注册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开发区给予其贷款贴息的资金支持。

26.允许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结算,并允许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27.在开发区经营的企业可优先获得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资格;生产型和科技型企业可优先获得自营进出口业务资格。

28.开发区企业进口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9.开发区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装材料,以及外商为履行出口合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和生产车辆,海关按保税货物管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30.企业设立时,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31.外地企业迁入开发区注册,或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工商、税务或特殊行业管理部门只收取注册登记费。转让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对增加部分进行验资。产权清晰的企业,可免办资产评估证书。

32.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本654.38+00万元以下按0.5‰的标准征收,注册资本654.38+00万元以上按0.3‰的标准征收,超过654.38+00亿元的部分不收取工商登记注册费。

33.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减少注册资本: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综合广告为主的公司3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65438+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为8万元。且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其中:注册资本不足654.38+0万元的,首次注册资本须在3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654.38+0万元的,首次投入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以上。

34.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额,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价格出资的金额没有限制。

35.申请登记时,名称为“拉萨”的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降至15万元,子公司可降至3家,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降至3000万元。

36.非法人企业申请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后,年检时不再提交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

不及物动词其他政策

37.在开发区投资并形成固定资产65438+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按以下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按本人意愿在开发区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或子女为农业户口的,本人、配偶或子女在西藏自治区的蓝印户口,在西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38.一次性投资654.38+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注册在开发区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能解决部分职工由农村转为无户口的,免交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