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沙铜官窑遗址,是指位于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长沙市望城县的制瓷及相关遗址。第三条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政策,坚持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长沙铜官窑遗址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四条长沙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工作。望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条例。
长沙市人民政府、望城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纳入本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长沙铜官窑遗址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保护工作。第五条文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规划、建设、土地、旅游、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工作。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文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行使与遗址保护相关的行政职权。第六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和望城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对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进行捐赠。捐赠资金应当用于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和文物收藏,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第七条长沙铜官窑遗址所在村(居)委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长沙铜官窑遗址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八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纳入长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望城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九条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总体保护规划及时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专项保护方案经望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需要经有关上级机关批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专项保护方案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详细规划。第十,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遗址专项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经批准的总体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总体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文物、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长沙市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加强对长沙市铜官窑遗址保护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查处违法建设。第三章分级保护第十三条长沙铜官窑遗址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级保护。
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范围包括两个区域:
(1)北至觉华山脚下;南至原水陆分界线;西至宝塔洲东岸;东以长坡、邱家嘴村沿线自然道路为界;
(2)北至金家坡山脚下;南至陆坡边界;西至金家坡路径;沿郭家岭路向东。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觉华山北麓、大坡以北;南至马坛山脚下的水田埂;西至湘江岸边(含宝塔洲);黄板塘、王家塘、圣公岭自然边界以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具体界限,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为准。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四条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下列历史文化遗产属于保护对象:
(一)反映当时瓷器生产、销售活动的窑址、作坊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埋藏或者收集的可移动文物,如瓷器、制瓷工具、窑具及其残片;
(3)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长沙铜官窑制瓷相关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