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或者成果转化,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第三条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自主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合作开展技术创新,鼓励社会资源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和服务,制定和落实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联动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企业技术创新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科技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和政策。
教育、财政、税务、工商、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依法享有技术创新决策、R&D投资、组织R&D活动和成果转化的自主权。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公告、公示制度,依托门户网站等平台集中公开发布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工作流程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创新政策调查评估制度,审查新制定的政策是否限制创新,跟踪分析创新政策实施情况;
(3)建立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作用;
(四)组织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业务培训、咨询和诊断,帮助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五)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R&D设计、技术评估、技术交易、企业孵化、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知识产权、品牌创建、标准制定和推广、人才培训、产学研信息对接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
(六)建立向全社会开放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的长效机制,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市场化方式享受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创新资源。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创新活动:
(1)加大R&D投资,整合国内外技术创新资源,建立新的R&D创新体系;
(2)加强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实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
(3)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合国内外科研院所和高校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创建技术创新团队和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四)牵头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开展质量改进和品牌培育,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模式;
(六)应用信息技术实现数字化设计、智能产品、智能制造、网络化管理和电子商务;
(7)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与国内外高校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产学研基地或实习实训基地。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用于科技进步、创新创业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比例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
下列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的活动或者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奖励:
(a)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鉴定;
(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等国家级奖项的专利;
(三)牵头制定和批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新认定的国家和市属企业R&D事业单位、国家和市属企业R&D事业单位在运行评价中获得优秀等级,其新购置的R&D测试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
(五)用于列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
(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首次采购和使用;
(七)引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享受补贴和奖励的其他活动或者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