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打破了人类生活的地理界限,加速了人类文明的发展,但利用网络犯罪的现象也随之产生。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计算机网络,如何遏制计算机网络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新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特点、防控对策

计算机的诞生标志着世界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提供了全新的方式。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和发展使人类社会迅速进入信息时代。目前,计算机及其网络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个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开始显现,电子商务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随之出现。特别是计算机犯罪问题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越来越严重,其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计算机网络犯罪作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属于高科技、智能化的新型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犯罪成本低、跨国性强、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因此,分析和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掌握其发展趋势,对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计算机网络犯罪

虽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但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确切含义却众说纷纭。有人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同于计算机犯罪,有人主张广义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概念,有人赞同狭义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概念。现将三种不同的观点叙述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即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或者以计算机为工具,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这种观点把计算机网络犯罪等同于计算机犯罪,是片面的。中国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督司(现称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督局)对计算机犯罪的定义是:“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1]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来看,其概念基本排除了在网络空间或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以侵入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所存储、传输的信息为犯罪对象或者在网络空间实施的行为,危害社会,应予惩处。这种观点将网络犯罪限定为通过入侵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在网络空间(以网络为犯罪场所)实施的犯罪,要求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应在网络中完成,认为利用网络实施的绑架、杀人、敲诈勒索等行为不应归于网络犯罪。这种观点实际上是狭义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排除了利用网络(作为工具或方法)实施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将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纳入计算机犯罪的范围是正确的,因为有些犯罪可以在网络空间完成,网络也可以作为工具或方法实施,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并不同时在网络空间完成。因此,只要利用了网络(作为工具或手段),就可以认定为网络犯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利用网络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依照我国刑法予以处罚。这种观点是广义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包括入侵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罪,也包括利用网络危害社会罪。。[2]

二、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

1.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

这类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有的利用互联网销售色情光盘,有的非法提供色情网络链接,有的干脆建立色情网页。如2007年3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机关破获“3·27”网络传播淫秽色情案。此外,一些新形式的网络色情也出现了。如2007年6月65438+10月65438+6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网监部门配合治安总队成功破获雷某网络卖淫案。

2、网络盗窃、网络诈骗、利用网络敲诈案件增多。

网络盗窃主要表现为窃取应付电子货币、票据、银行对账单等清单,以改变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例如,2006年6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机关破获了张凯丽利用假冒电子商务网站实施的盗窃案。这类犯罪是网络经济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网络诈骗主要通过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发布虚假信息、篡改网络程序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如2006年6月江苏省徐州市公安机关侦破的“9.25”彩票网络诈骗案。这种犯罪是增长最快的网络犯罪类型。网络敲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者要挟,向受害人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3]例如,2006年9月,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机关破获了网上“裸聊”敲诈勒索案。

3.网络侵权案件增多。

网络技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网络侵权的方式和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比如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或者捏造、诽谤他人;非法拦截。篡改或者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此外,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4.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加。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和广泛应用,黑客对互联网的攻击越来越频繁,计算机网络病毒的传播也越来越严重。计算机病毒从互联网入侵我国,如65438年至0999年肆虐我国的Melissa和Chi病毒。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网络病毒感染的情况更加严重,一些严重的病毒已经造成一些政府机关、教育科研机构等行业的网络通信堵塞,甚至服务器瘫痪。

(二)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上述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除了具有一般的犯罪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殊的犯罪特征:

1,智能化:网络犯罪属于智能化犯罪,其犯罪主体是智能化的,犯罪手段都是使用或采用各种高科技手段。

2.行为是隐藏的。说明罪犯的收藏身份在网络世界中被扭曲和隐藏;网络犯罪的对象是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网络犯罪耗时极短,瞬间完成;网络犯罪的范围一般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3.后果的严重性。如果网络瘫痪或者网络数据被破坏,社会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就会被破坏。一旦失去了国家及其管理者依靠网络和网络信息管理社会的基础,后果将非常严重。而且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危害后果多与全社会或社会某些群体有关,波及面相当广。

4.某种连续性。有些类型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一旦某个指令或程序被载入网络信息系统,就会持续发挥作用,有些犯罪分子会达到欲罢不能的境地;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也极大地刺激了犯罪的发生。[5]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防控对策

(一)加强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施者往往精通计算机技术,包括计算机安全技术。只有计算机安全技术领先于犯罪技术,才能不给犯罪提供条件和机会,才有可能震慑计算机网络犯罪。为了提高网络的安全性,国内外网络研究人员研究开发了多种网络安全技术,如防火墙和加密技术。这些技术在不同的应用范围内提供了不同程度的安全性,能够及时地将正确的信息传递给有权接受和需要的人,同时防止未经授权的用户非法访问和干扰网络资源。[6]

(2)加强安全管理和计算机安全监管。

要建立一套在政府计算机安全部门指导下,由专门的计算机安全管理机构监督的管理机制,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建立强制性及时报告制度,当发生或发现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重要性选择不同的安全等级,确保计算机设备、存储介质、网络设备及其他相关实体的物理安全;建立审计回避制度,审计工作应由平时不接触被审计系统的专业人员完成;要加强内部网络管理,制定管理制度,防止和制止内部信息资源或数据的泄露。最后,国家应该制定强制措施。建设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经安全检察机关批准,系统所在部门必须及时向安全检察机关报告系统的安全情况和已经发生的安全事件。[7]

(3)健全和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

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是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重要基础。面对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犯罪新形式的增多,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律,为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法律依据,真正做到用法律震慑犯罪分子,用法律教育人民。显然,法律手段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作用是技术和管理手段无法替代的。然而,不及时的严刑峻法不仅不能有效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反而更容易造成司法困难,甚至阻碍我国经济信息化的发展。因此,现行法律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比如要修改完善刑法中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罪名、量刑、处罚种类,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