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中对知识产权保障的限制
法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是卖给卖方以外的国家,尤其是转售的情况,所以不可能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的相关法律。因此,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地域限制。虽然公约规定了卖方保障知识产权的义务,但并未要求其销售的货物不得侵犯世界上任何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标准:一是货物使用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即第三方的请求必须按照货物使用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售地的,卖方对转售至不明转售地的知识产权不承担担保义务。第二,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用途或转售地点,卖方只对买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那些请求负责。如果买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与合同及其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主观限制。公约还规定了确定卖方知识产权担保的时间标准。根据《公约》第42条第(2)款,卖方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被免除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一是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权利或要求;第二,这种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卖方遵守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样、样式或其他规格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