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开题报告
法学专业培养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有关政策,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学课开题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1.1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的法治实践曾有过辉煌的成就,但十年后,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陷入低谷。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也步入正轨,尤其是中国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这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我国从根本上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转变。但与此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的过程中。首先,中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构建的。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关注的焦点是法律制度的逻辑合理性,而社会事实以及规则与事实的关系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很多法律规范因为与人们的现实生活无关而被忽视,或者因为与社会习俗和生活惯例不同而没有被自觉有效地遵守。其次,西方权利话语权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被人为放大,而传统道德因素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导致《秋菊物语》主人公秋菊等人的犹豫和无奈,而原本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恶人”却可以逍遥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就不一一列举了。
鉴于法治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指导我国法律实践的基础理论难题。目前,中国的改革进程已经进入深水区。面对快速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生活,如何保证我们的立法既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又能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予人民合理的期待?如何在不牺牲传统道德和社会习俗的前提下,排除司法实践中的其他干扰,维护形式法治的纯洁性,实现程序正义?面对诸多困境,笔者认为仅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法律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结合法社会学的实证考察、自然法的价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才能摆脱我国当前法学理论界面临的困境。作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修正形式,制度法学能够在法律领域很好地整合道德和事实。通过制度事实理论,可以综合运用分析实证主义、社会实证主义和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因此,如果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能够被我国法学理论界认真研究、借鉴和吸收,或许能够指导我国的法治实践。除此之外,我在读书、听课、参加学术沙龙和读书会的过程中,也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启发。我带着深深的问题感仔细阅读了麦考密克和瓦恩伯格的《论制度法学》,对制度法学产生了兴趣,于是也广泛收集了一些关于制度法学的资料。这也是选择这个题目的背景原因之一。
1.1.2的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吸收了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精华,同时对法律进行解释学和社会实证研究,并将这些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法律的更深层次的理解。这对我国法学理论界自觉开启研究本土特色法学的新时代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实意义:在中国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实现从人治到法治、从传统统治到法治的转变,是时代提出的挑战。在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现代精神与本土传统、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国人的实体正义的关系是问题的关键。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实现了道德、规则和事实之间的沟通。这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2文献综述
笔者在近一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针对本文的选题做了长期的资料收集,资料收集的范围也广泛涉及了中外著作、网络期刊等多种形式的资料。就我所能收集到的资料来看,中外法学界对制度法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研究还相当薄弱。对于制度法学理论,学术界的普遍态度是,它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从我目前接触到的资料来看,麦考密克本人的著作是关于制度法学的理论居多。爱丁堡大学也曾举办过关于麦考密克制度法学理论的研讨会,并在会后以书的形式出版了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但由于能力有限,无法获得这些有价值的资料,对于研究制度法学理论来说,实在是一个遗憾。
就国内发表的制度法学理论文章数量而言,文章不多,研究者也不多。笔者收集了7篇关于制度法学的学术期刊论文,但仅有唐中卿的《关于‘制度事实’的思考》、陈的《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的定位——制度法学评析》和的《事实与价值的调和——制度法学方法论》三篇论文对制度法学中的制度事实理论进行了论述。其中,陈发表在《南京大学法学评论》上的文章还专门谈到了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陈教授把关于法律事实的理论分为三类,一类是前提论,一类是客体论,一类是本体论。陈教授认为法律事实本体论的作者是制度法学的作者,他认为法律事实在这个意义上实际上是制度事实。同时,他在文章中也明智地指出了我国法律事实领域法学理论研究的薄弱现象。由于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相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技术的影响,我国法学研究主要强调对法律体系逻辑结构的研究,而忽视了对法律事实的研究。制度法学中的制度事实理论无疑将增加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应对司法实践的能力。
在上述期刊文章中,已经全面阐述了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这就是张文显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学的认识论方法论和本体论》。文章指出,制度法学理论之所以能够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主要原因在于它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观点,即把法律视为一种制度事实,在方法论上实现了对传统法学流派(主要是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法学研究方法的突破和重组。其他条款内容相似,客观评价了制度法的优劣。梁教授的《实践理性:一种方法论的探讨》一文对另一个重要概念“实践理性”以及实践理性与制度事实的关系进行了独特而深刻的探讨。本文指出,制度法学作者提出的“法律是制度事实”的理论,体现了制度法学作者在法学研究中将分析法学与社会学法学相结合的意图。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事实,既有意识形态客体意义上的规则,也有社会现实意义上的规范。因此,法学研究应综合分析实证研究方法和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此外,制度事实的存在依赖于规则对客观事件的解释,法律规则必须反映制定规则的立法者的意志和目的,反映他们的道德和价值观。所以,要想认识规范的本质,首先要了解理性行为的本质,这里的理性行为是实践理性。通过实践理性,制度法学将诠释学应用于法律研究。最终实现制度事实与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
除了上面列举的学术期刊,笔者目前还没有收集到任何关于制度法学研究的专题文章,在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中也很少有关于制度法学制度事实理论的专门研究。在笔者收集的有限资料中,山东大学博士生杨建军曾在其关于法律事实的博士论文第一章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的关系。他认为制度事实不同于法律事实。制度事实是立法者为了实现对复杂社会生活的调整,通过理性抽象概括出来的事实。因此,制度事实是立法者通过对复杂的具体事实进行抽象概括而形成的抽象事实。因此,当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抽象事实对具体的纠纷作出裁决。一个法律规范一般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他认为制度事实相当于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而且他还认为,法官可以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对疑难案件进行分类处理。主要原因是制度事实不仅在法律规则中,而且在法律原则中也有所概括。因此,面对复杂的案件变化,法官原则上可以根据制度事实对案件作出格式化的裁决。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完全不同,制度事实是具体的事实。现实生活中一切能够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是法律事实。所以他认为,制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事实是立法角度的事实,而法律事实是司法角度的事实。
在笔者收集到的5篇制度法学硕士论文中,有3篇是同一所学校——西南政法大学写的。他们是《法律与道德的制度结合——制度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一文的作者林、《制度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性修正》一文的作者和《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制度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一文的作者徐海通。另外还有两篇,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赵建兵的《论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和重庆大学贾哲的《制度法学理论对规则创造的研究》。总的来说,这些论文侧重于对制度法学的介绍,包括制度法学的哲学背景、内涵和理论价值,很少有文章论述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制度法学的意义。
综上所述,结合所收集到的关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有限材料,笔者认为各种学者的讨论大多集中在制度法学产生的理论背景和哲学基础以及制度法学与自然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社会学的内在联系上。但对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来源和特征,以及它如何解决了以往法学流派的困境,从而成就了制度法学,以及它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却鲜有论述。这是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可能的创新之处。制度法学体现在“法律作为制度事实”的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开放性上,能够很好地整合和超越三大法学流派之间的差异,也为中国走出当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指导。
1.3研究思路和方法
1.3.1的研究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在短短3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这一立法上的成就并没有掩盖司法现实中遇到的困难。比如反映法律与道德之争的“泸州二奶继承案”,反映法律与社会现实张力的“吴英集资案”,(虽然案件并不新颖,但谁能保证不做出改变以后不会再发生?)以及法院遇到的一系列棘手问题,都隐含着一种没有道德支撑、脱离社会现实、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仅靠实力存在的法律规范的软弱。但是,我并不否认离开强势法治是可行的。相反,我的观点是,我们需要一种基于形式法治合理性的力量。然而,在中国的形式法治建设中,虽然付出的努力令人瞩目,但取得的成果却不尽如人意。因为大量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案件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比如最近修改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案,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各种问题。
中国当前的法治困境促使我不断思考,在坚持形式法治的同时,如何借鉴和吸收实质法治的理想元素;如何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满足实体正义的要求;国家颁布的法律如何转化为人们心目中的法律?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解决了这些问题吗?如果没有,有什么问题?带着这一系列的疑问,我终于在Vajnberger和McCormick的《论系统法》中找到了答案。
在西方,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结束后,基于分析实证主义的形式法治建设不断受到新自然法学派、法律社会学派甚至法律现实主义派的攻击。自然法学派随着新自然法的出现而重新出现,并再次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经济法学派更注重法律背后的成本收益分析;社会法学派注重对影响法律的社会现实因素的考察,甚至提出了“活法”理论。这些都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构成了强有力的挑战。它们的出现本身就说明了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旨在建立一种能够整合道德、法律和事实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应运而生,并很好地满足了实践的需要。
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的问题是如何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结合起来,如何处理形式法治理念与民众心中传统价值观之间的矛盾。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任务。这种情况与西方制度法学的历史背景颇为相似。因此,笔者认为,制度法学体现为“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方法论的开放性,能够很好地整合和超越三大法学流派之间的差异,也为中国走出当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指导。
1.3.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综述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首先,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献,我为自己的学术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素材。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自己收集的文献进行仔细阅读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论文。
1.4研究内容和结构安排
本文旨在通过对制度法学中制度事实理论的解读,以及运用制度事实理论对以往制度法学的突破,指出制度事实对制度法学本体论和研究方法的意义。最后,论述了制度事实理论对法学研究和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以及前人的相关研究成果。第二部分是对制度事实范畴的研究;第三部分是制度事实对法律本体论的贡献;第四部分是制度事实对法律方法论的贡献;第五部分是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1.5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作者从制度事实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脉络两个方面对制度法的制度事实范畴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研究。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制度事实是制度法学的核心概念,它为制度法学提出新的法律本体论观点、综合运用分析方法、实证方法和解释方法提供了理论基础。通过制度事实理论,制度法学可以将价值、规范和事实的因素整合到法的概念中,实现对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超越和突破。同时也揭示了法制事实理论对社会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