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如何设立子公司?

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中变得越来越强大,企业需要考虑在其领土上做生意的前景。为了与中国或中国的企业发展业务关系,外国投资者包括金融投资者和企业家应考虑在中国设立子公司。本文提供的相关信息将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设立指南,并消除对设立过程的疑虑。为了在中国发展长期业务而在中国设立中国子公司的商人应考虑在中国设立子公司。虽然外国公司可以与中国企业签订一些商业合同,如销售合同、许可协议和分销协议,但没有经过批准的营业执照,它们不能直接在中国开展业务。通过子公司经营至少有利于——有时是必要的——克服一些针对外国公司的法律或商业限制。一些外国公司可能已经在中国设立了常驻办事处。这种办事处在母公司内充当联络处。但这些代表处不能直接在中国开展业务,因为根据中国的法律,常驻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对第三方不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因此无权进行重大的商业活动,比如与第三方签订商业合同。此外,办事处不能直接雇用中国当地员工。但这些限制也有例外,比如办公室可以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等非经营性合同。打算在中国直接投资、雇用当地雇员、进行研发、制造产品并直接在中国销售其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应考虑在中国设立子公司。子公司的设立形式本条所称“在华子公司”是指至少有一个股东是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外国实体或非中国公民的个人的实体(“外国投资者”)。中国通常称这类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25%。如果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是在中国注册的公司或中国公民,则公司为内资企业而非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都受我国《公司法》的管辖,但外商投资企业也受专门为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相关法律的管辖,所以实际上外商投资企业在很多方面都遵循着与内资企业附加或不同的法律法规。在一些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的业务领域,如电信服务和网络内容提供商,即使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仍有许多门槛,如对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份设定上限(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必须与中国建立合资企业),对其投资者资格附加要求,和/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通常更漫长。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通常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是让与中国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设立纯内资企业,或者在允许或鼓励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以上述方式设立纯内资企业。这种结构通常在外国投资者、其无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的内资企业之间建立相关的合同安排。这种与相关国内企业的灵活合同安排可以帮助外国投资者更快、更有效地实现其商业目标。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四种设立形式:1。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2.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企业);3.中外合作企业(合作企业);第四。中外合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中国说前三类企业叫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股份公司的股东也是按其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公司要求外国投资者持有25%以上的股份,这不像其他三种形式那样普遍。外国投资者倾向于选择前三种设立形式。主要原因是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商务部审批,审批时间较长,股份公司最低投资额高于其他形式。此外,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不得转让。因此,除非中国的子公司打算在不久的将来在中国股票市场上市,否则大多数外国投资者将选择设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模式和条件,在独资企业和合资、合作企业之间进行选择,除非外商投资企业所处行业限制设立独资企业的形式。目前如果行业允许独资企业,外商可能更倾向于选择独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特别需要依靠当地在土地、工厂、设备和当地销售和营销渠道方面的支持,而中国也可以在这些方面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考虑合资和合作结构。但是,由于许多外国投资者已经熟悉中国的市场和商业环境,如果他们可以通过雇用当地有能力的员工来获得当地的支持,他们也可以采取独资的形式。此外,中国政府部门已经越来越习惯于与外国公司直接沟通。基于以上原因,依靠本地资源和渠道的独资企业不一定有劣势。而且个人独资企业的母公司在控制个人独资企业,控制其知识产权问题,以及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合同安排和退出个人独资企业方面更加灵活。除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外国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设立子公司,被收购企业将成为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从中国法律的角度来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审批程序和待遇与外国投资者的国籍或公司注册国没有直接关系。无论外国投资者在哪里成立——在开曼还是在美国,都需要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享受同样的待遇。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开办企业,也视为外国投资者,享受外国投资者待遇。当然,取决于中国是否与投资者所在国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不同的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影响是不同的。此外,在确定子公司的创始人和地点时,外国投资者必须为未来的撤出做好计划。因此,外国投资者必须首先确定自己的海外机构,并计划辖区法律对其税收的影响。合格的人才库是决定在哪里设立子公司的主要因素之一。大学适合高科技公司寻求合格的R&D人才。因此,中国最大的两个城市北京和上海自然成为高科技公司的聚集地。如江苏、浙江、四川、广东等发达地区也拥有大量的高科技人才。同样,生产子公司可以考虑在劳动密集型地区建立工厂和分销机构。在中国,维护与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关系非常重要。因此,许多投资者会寻找一个能够经常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密切沟通的地方,或者更愿意在能够聘请到有能力的管理人员和良好的当地网络的地区设立子公司。现在关系好不一定是暗箱操作,重在沟通和交流。良好的关系有利于子公司的快速顺利运营。许多城市和地区建立了工业科学园区,并提供各种优惠来吸引投资者在园区投资。税收优惠,主要是所得税和进口税,取决于园区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除了地方税费,各大外资企业都是按照国家标准纳税。投资者需要确保他们选择的公园应该得到国家的官方认可。至于选择哪个城市,外资企业需要考察很多其他重要因素,比如人力资源、当地支持、关系、交通、基础设施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和大致费用须经商务部或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统称“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拟从事的行业性质,决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由于中央政府的审批需要很长时间,外国投资者更希望他们的子公司由地方政府审批。目前,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由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在没有具体法律限制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准备好所有所需文件并提交给当地审批机关后的一个月内获得批准和注册。外商投资企业一经批准,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市两级相应部门(统称“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向外商投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自颁发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视为依法成立。中国法律将外商投资行业分为以下四类:1)鼓励类;2)允许;3)限制;或4)禁止。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放宽了对外商投资行业的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费用包括注册费、公告费和注册资本。根据注册资本的多少,登记机关收取注册费和公告费共计约1000至3000美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越多,成本越高,但总成本不超过八千美元。一般来说,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最大的支出是注册资本(这也决定了政府征收的注册费和公告费的多少)。中国法律要求股东必须实缴出资(现金或实物)。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股东应当根据设立文件,按各自的所有权比例认缴注册资本,并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足。第一次投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90天内到位,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5%。管理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相同,地方政府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要求。例如,上海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20万美元,服务业注册资本最低为14万美元;在北京,相当于50万人民币(略多于6万美元)的外汇是可以接受的。此外,由于只需在设立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注册资本,投资者可以相对灵活地分期缴纳出资,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在企业成立后三年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聘请中国当地服务机构,并有授权机构帮助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代理人可以准备成立文件,并与审批登记机关沟通。这将有助于投资者加快建立过程。但由于大部分地方政府都非常愿意吸引外资,没有特殊情况的外资企业审批都是程序性的。许多投资者意识到,即使没有中介机构的帮助,他们也可以通过审批程序。律师还可以帮助客户获得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注册。有时,律师可以通过与授权机构合作,为客户提供更经济高效的服务:代理机构负责与政府机构的日常沟通,而律师则确保所有法律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正确执行。考虑到成本,许多投资者不愿意在初始阶段借助律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然而,聘请律师或服务代理人的费用不一定昂贵,从中国律师那里获得最佳法律结构的建议可能有利于未来的谈判和融资——特别是如果投资者打算为外商投资企业作出特殊的合同安排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提出特殊要求。对子公司的控制国内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与此不同,董事会是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董事由股东任命。根据具体情况,如何规定和平衡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权力,可以在设立文件中灵活安排。独资企业在设置、规定权力划分、管理团队等方面更加灵活。母公司除了受董事会支配之外,还可以在它和子公司之间建立一些安排来控制子公司。更常见的是,母公司拥有关键知识产权,并将其授权给子公司,或者子公司的产品只能通过母公司进行营销、分销和销售。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根据贷款协议的承诺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子公司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