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方式是什么?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07年9月26日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2065438年8月24日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债权人因提供某种商品、服务或设施而向义务人要求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

(一)买卖、租赁产生的债权,包括货物买卖、水、电、气、暖供应、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动产或不动产租赁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受益权;

(四)因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信贷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基于合同的其他具有货币支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具体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质权人对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应当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同一应收账款上设定多项权利的,质权人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注册和查询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注册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质权人和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2)质权人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和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至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码及其他机构代码或代码。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和地址。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以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质权人应当将完整的登记内容提交至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变更代码并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质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注册期最短为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延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按年计算,每次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登记内容有遗漏、错误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新增应收账款质押的,新增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登记时质权人的法定登记姓名或者出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质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质权人办理延期或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延期或变更登记达成的协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0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的实现;

(3)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押权利;

(四)导致登记权利消灭的其他情形。

质权人拖延注销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质权人凭变更代码办理延期、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有误的,可以请求质权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者撤销的,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登记异议。

已经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异议登记完成后7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争议仲裁并在登记公示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征信中心将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征信中心应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质权人的请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注销应收账款质押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号,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如实登记登记公示系统提示的事项,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注册成为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后,均可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应当以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凭出质人身份证号码查询。

第二十七条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质权人、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书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中验证登记证书和查询证书。

第三章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征信中心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防止登记信息的泄露和丢失。

第三十条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注销登记或者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将登记记录以电子方式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应收账款登记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权利人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登记公示系统对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6日起施行。[1]

修订版

编辑和广播

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第4号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经2065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裁:易纲

发布时间:2019 165438+10月22日[2]

全文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债权人因提供某种商品、服务或设施而向义务人要求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

(一)买卖、租赁产生的债权,包括货物买卖、水、电、气、暖供应、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动产或不动产租赁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受益权;

(四)因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信贷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基于合同的其他具有货币支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具体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况下,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应当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同一应收账款上设定多项权利的,质权人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注册和查询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与出质人就登记内容达成协议。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和登记期限。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码等机构代码或代码。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和地址。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以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质权人应当将完整的登记内容提交至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变更代码并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质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最短注册期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延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最短展期1个月,每次展期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登记内容有遗漏、错误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新增应收账款质押的,新增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登记时质权人的法定登记姓名或者出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质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质权人办理登记延期或变更的,应当与出质人就延期或变更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0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的实现;

(3)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押权利;

(四)导致登记权利消灭的其他情形。

质权人拖延注销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质权人凭变更代码办理延期、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有误的,可以请求质权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者撤销的,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登记异议。

已经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异议登记完成后7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争议仲裁并在登记公示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征信中心将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质权人申请,征信中心应根据对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质权人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号,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时,应严格审查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在登记公示系统中查询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情况。

第二十五条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如实登记登记公示系统提示的事项,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办理登记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注册成为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后,均可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七条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应当以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凭出质人身份证号码查询。

第二十八条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九条质权人、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书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中验证登记证书和查询证书。

第三章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三十条征信中心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防止登记信息的泄露和丢失。

第三十一条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注销登记或者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将登记记录以电子方式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应收账款登记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债权人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登记公示系统中对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协议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清偿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而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融券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2017])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