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川工伤赔偿具体有哪些?

我建议你还是就工伤的赔偿标准,也就是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寻求法律意见。指因工负伤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条例:各省、直辖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具体补偿项目和标准

(1)医疗费用

1.要求: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3.备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需要到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

(2)住院伙食补贴

1,标准: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3)交通和住宿费用

1,标准:本单位职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4)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

3.备注:根据当地规定,康复治疗需要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五)辅助器具费用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6)带薪停工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发放。

2.要求:一般带薪停工时间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带薪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带薪停工期限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各地带薪停工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按照当地规定。

(7)护理费用

1,标准:(1)带薪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2)经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统筹;有的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面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至四级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次性伤残津贴:一级伤残24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2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0个月工资,四级伤残18个月工资;享受月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持劳动关系,辞去工作。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止领取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六级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16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14个月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占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占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要求,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至十级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七级伤残为本人12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本人10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本人8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本人6个月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

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职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40%,其他亲属30%,老人或孤儿10%。

(3)、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

3.供养亲属的范围:

(1),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死亡职工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亡职工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四)死亡职工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五)死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死亡职工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死亡职工父母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龄在18周岁以下。

5、停止享受养老待遇。

(1),年满18周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就业或参军;

(3)死亡职工的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的;

(5),死了。

6、确定其是否有资格获得支持。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养老待遇的资格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48个月至60个月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要求:一是停薪留职期间因工死亡的残疾职工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丧葬补助金和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因工伤亡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公外出工作发生事故或者抢险救灾期间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支付工资;

2.从第四个月起停止发放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