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停薪留职怎么了?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和工伤待遇中的“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能否兼得?本文结合一个案例,对此提出一些看法。
一、本案当事人
1.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华,女。
2.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州某纺织公司。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撤销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州老任仲安字第号仲裁裁决。(2017);
2.本案诉讼费用由胡某华负担。
三、原告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常州某纺织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四、被告向高院申请再审的请求及理由。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中号民事判决书,
2.维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初(2017)苏0404号民事判决。
原因:
1.二审法院未对胡某华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向第三人索要误工费进行调查,而是直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胡某华起诉的交通肇事案通过调解解决,调解书中并未明确胡某华获得的赔偿包括误工费。胡某华的诉讼请求与调解书确认的赔偿金额之间的差额,足以说明胡胜华没有得到误工费的赔偿。
2.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除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外,还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侵权赔偿金,其中不包括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因此,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的误工费,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动词 (verb的缩写)法院判决的结果
1,一审法院判决:
1.常州某纺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华支付停工期间工资19053.3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540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15000元、鉴定费200元,共计99662.5438+0元;
2.驳回常州某纺织公司不支付胡某华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
2.二审法院:
1.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4民初一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变更为:常州某纺织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胡某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40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鉴定费80608元
2.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初(2017)苏04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停工带薪期间工资;
3.驳回常州某纺织公司不支付胡某华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
3.高等法院: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二、维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初(2017)苏040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保全费1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常州某纺织公司负担。
这是最终判决。
不及物动词法律事实
1.胡某华于2016年3月8日入职常州某纺织公司,做挡车器。公司没有为胡某华缴纳社会保险。任职期间,胡某华在渡边一树音乐家协会的平均工资为5058.4元。
2、2065438+2006年7月31日18时左右,胡某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华无交通事故责任。
3.胡某华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2016年8月4日住院,2016年8月23日出院,住院23天。
4、2017 65438+10月11、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胡某华的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胡某华遭受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5.2017 3月18日,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向常州某纺织公司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胡某华伤残等级为十级。
6.2007年8月11日,胡某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常州某纺织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18850元。重楼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15号作出(长仲老人终字(2017)第469号)仲裁裁决,裁定:
a,常州某纺织公司一次性为胡某华缴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0元. 59960.99998999991
(带薪停工期间工资19053.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40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鉴定费200元);
B.胡某华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7.常州某纺织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法院。
8.常州某纺织公司因不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常州某纺织公司的诉讼。
七。本案争议焦点:常州某纺织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胡某华停工期间的工资?
八、评价
一、关于十级伤残待遇的规定:
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的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二)劳动就业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就业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b、《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规定。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654.38+0.6万元,七级654.38+0.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654.38+0.5万元。
C.侵权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项目:
1.医药费:医药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参考费用清单和医院发票);
2、住院伙食补贴:
3.营养费:根据残疾情况并参考医疗机构意见适当确定。
4.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费或员工年收入÷365×误工费天数或员工年收入÷12个月÷带薪天数÷ 21.75天×误工费天数(计算至伤残前一天)。
5.护理费:陪护人原有日收入×护理天数或同级护士报酬标准×陪护时间或职工年收入÷ 1.75天×护理天数或100元/天。注: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已明确。
6.住宿费:在外地治疗时会补偿,一般不在本地治疗;
7.运输费用:实际发生的合理运输费用(附相关票据);
8.残疾补偿:
①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59周岁以下,含59周岁);
②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为-60))年×伤残赔偿指数(60至75周岁,含60周岁,不含75周岁);
③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
9.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用: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特别参照辅助设备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①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被赡养人实际年龄)年数/有赡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如果被抚养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包括18周岁。
②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年/有赡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被抚养人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③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被赡养人实际年龄-60))年数/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60-75周岁之间,含60周岁,不含75周岁。
(4)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年/有赡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
11.丧葬费: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
①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备注:59周岁以下,含59周岁。
②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0-(被赡养人实际年龄为-60))年;备注:60-75周岁之间,含60周岁,不含75周岁。
③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备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
13,精神抚慰金:3万元×伤残赔偿指标;备注:伤残赔偿指标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死亡可酌情增加。
14.鉴定费:以账单为准,一般包括鉴定时的检验费和鉴定费;
15、二次手术费:一般以伤残鉴定司法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准,选择主项;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只能选一项。
16.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财产的直接损失以账单或鉴定报告为准。
17.车辆停运损失:实际损失发生在车辆停运期间,受害人将受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客运经营活动。
D.关于“带薪停工期间工资”的规定
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带薪暂停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带薪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带薪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e、误工费: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在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康复期间(误工费)因受害人不能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f、结合本案的具体分析
1.本案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可为没有责任的自己。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事故被确认为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不含工伤医疗费用)。
2.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停工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
3.《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
劳动者所属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也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应当从工伤保险责任中扣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实际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4.即使受伤员工获得第三方支付的误工费,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停工带薪期间的工资。
5.胡某华主张带薪停工期间的工资不属于医疗费用范畴,但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变更二审判决常州某纺织公司不支付带薪停工期间的工资是适用法律错误。胡某华的再审请求成立。
6.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即使工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他人。但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医疗费用。
正确理解法律,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