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有哪些?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
2.避孕药物和用具
3.旧书:旧书和从社会上购买的旧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
7.出售给自己使用的货物。自用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征收增值税的暂行条例。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新的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修订后将于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30日,191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165438+10月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91号令发布。
法规及修正案全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1)除本条第2、4、5项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业、基础电信、建筑业和不动产租赁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农产品;
2 .居民自来水、供暖、空调、热水、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煤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塑料薄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
(4)纳税人零税率出口货物;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不单独核算销售额的,适用较高的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当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进行应税销售的,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销项税计算公式: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应税销售活动中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结算。
第七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中扣除:
(1)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注明的扣除率11%计算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计算公式:
进项税=进价×扣除率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
扣除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为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而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外购商品以及相关劳务和运输服务的非正常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和运输劳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行为,实行简易方法根据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纳税信息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非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的构成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成分应纳税额×税率
第十五条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器械;
(3)古旧书籍;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残疾人专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免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国人* * *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劳务,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没有代理人的,以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证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的报关进口日期。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进行应税销售的,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买方是个人消费者;
(2)免税条款适用于应税销售。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纳税。
(二)在其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的固定业户,应当将其经营事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在申报地向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3、5、10、15、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按时间缴纳税款。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纳税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1纳税期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并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属于退(免)税范围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在退税后退运或者退运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已退税款。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征得国务院同意后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2、4、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施工、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农产品;
"2.居民自来水、供暖、空调、热水、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塑料薄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除本条第1、2、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零税率货物;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3.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
4.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和第九条中的“购买货物或者应税服务”修改为“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按照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扣除率13%计算的进项税额”修改为“按照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扣除率11%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除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5.第十条修改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为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采购商品以及相关劳务和运输服务的非正常损失;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和运输劳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6.第十二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应税销售额”;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应税销售行为的买方是个人消费者”;删除第2款第3项。
8.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固定业户在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九、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之前,增加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退(免)税的规定,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情况。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