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意义何在?
在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问题上,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按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可见,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国与中国有条约关系;第二,国家和中国有对等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专利代理部、上海专利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外国人须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文件:(1)国籍证明;(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在该国以与该国国民同等的条件享有专利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根据中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规定, 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住在成员国的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第一次专利申请之日起65,438+0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6个月内,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可以凭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证明文件,在中国享有优先权,即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中国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按照其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承认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也就是说,中国对外国人的商标注册采取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十万个商标在中国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中国国际商会代理。要委托代理人,必须正式办理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商标享有优先权的问题,根据中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中国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3月至19年3月,任何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巴黎公约任何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同一商标、同一商品的注册申请的,可以第一次提出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的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
我国出口商品需要在国外注册的,应根据我国为缔约国的《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或对方国家规定的对等原则和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先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委托中国国际商会在国外申请注册。
第三,版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国际保护也采取“双重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发表,均视为中国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发表,并且30日内在中国境内发表的,视为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无论上述外国人的作品是否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就自动与中国公民的作品一样,在中国受到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如果希望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可以在公约的一个成员国首次发表,在其他成员国受到法律保护,或者在中国首次发表后30天内在伯尔尼公约的一个成员国发表,这将被视为同时发表,可以在所有成员国受到法律保护。
总的来说,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各国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是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更好地利用外国知识产权,更好地为我们的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