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了房,婚后想再买一套房怎么办?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变更而受影响。
第五条第二款下列房地产权利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以房地产单位为基本单位。房地产单位有一个唯一的代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的位置、界址、空间界线、面积、用途及其他自然条件;
(二)房地产权利的主体、种类、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动及其他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和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使用电子介质,目前条件不具备的可以使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不动产登记簿的唯一合法媒介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使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并有唯一、明确的纸质转换形式。
第十四条因买卖、抵押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一)未登记的房地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以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决定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房地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的名称、所有权或者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房地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房地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申请房地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房地产权属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原因的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房产界线、空间界线、面积等材料;
(五)关于他人利益的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包括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