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起诉公司索要保密费,法院怎么判

双方约定明确了薪资已包含保密费,保密费并非独立的工资组成项目,可以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日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支付合同约定工资,可视为已经发放了保密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保守商业秘密和相关知识产权保密事项,属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法律只是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在依法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在职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使用人单位未支付保密费,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违约金,必须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不能当然适用。因此劳动者年薪的高低与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约定的高低之间,在法律上不属于权利义务对等的范畴。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