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和GATT的原则各是什么

GATS的原则:

GATS对服务贸易做出了明确的定义,“Trade in Service"是指以下四种服务提供的方式,即cross boarder supply(跨境交付)、co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费)、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还有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流动)。

1. 关于“cross boarder supply"(跨境交付),是指从缔约方的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境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资金等跨境。这种方式特别强调买方和卖方地理上的界限,但跨越国境或边界只是服务本身,不是货物。

2. 关于“co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费),是指从一缔约方的国境向其他任何缔约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方式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消费者为旅游或求学或看病的目的,进入服务提供国领土内。

3. 关于“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是指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包括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提供诸如银行、法律咨询或通信等服务。这是GATS中最重要的一种服务提供方式。国外的电信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我国电信业的商业存在而提供的服务就属“commercial presence”。事实上,服务的交易中有很大一部分要求服务者和消费者位于同一地点。关于commercial presence的规则与关于货物贸易的关锐及其他边境措施有很大不同。GATT(关贸总协定)只是在补贴和技术标准等和些领域才涉及敏感的国内政策问题。而GATS却是从一开始就不得不处理外国服务提供者商业存在的开业权等国内政策问题。

4. 关于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流动),是指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说的确切些,就是允许外国公民进入本国领土内提供服务。如一国的医生、艺术家、教授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实际上,第三种服务的提供方式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与第四种服务的提供方式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流动)是有密切联系的。因为虽然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需要有外国人参加,但是外国服务的提供者任用一些自己的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和一些技术专家是不可避免的。

GATT的原则:

(1)非歧视的,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

他们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一国也不应在本国和外

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他们“国民待遇

”;(2)更自由的,通过谈判使贸易壁垒不断减少;(3)可

预见的,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包括关税、

非关税壁垒及其他措施)不会随意增加;在WTO中,越来越多的

关税税率和市场开放承诺得到“约束”;(4)更具竞争性,不

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

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5)更有利于欠发达国家,给予他们

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利。

GATT的主要原则是:

1.除农产品外不得使用出口补贴;

2.除非进口商品导致"市场瓦解"(指大量进口使国内某一工业突然崩溃,不得使用进口配额;

3.新关税和提高关税率,必须削减其他关税以抵消。

自由自由贸易总原则所派生的原则,是"非歧视原则",体现在"最惠国待遇"(MFN), 保证任何双边优惠自动扩大到全体。但如果双边特惠协定能够促进自由贸易,亦可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可以有两种方式建立自由贸易:

1.自由贸易区:签约国之间互免关税,但各国独立制定对其他非签约国的关税。如北美贸易协定(NAFTA),将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变成自由贸易区在区内外关系上非常复杂,如中国的服装可以低关税进入墨西哥,再免税进入较高关税的美国,需要一套"原产地规定",以确定产品免税进口的条件。

2.关税同盟:各国必须统一对外关税率。如欧洲联盟。

为推进自由贸易,GATT进行了8轮谈判。在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中,关税削减了50%;1979年的东京回合,控制非关税壁垒,如自愿出口限制和有序经营协议的扩散;1994年完成的乌拉圭回合,将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率从6。3% 降低到3。9%,特别是促进农业和服装的贸易自由化,要求农产品出口国在6年内削减补贴总额的36% 和补贴出口总量的 21%,规定在10年内取消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所有数量限制。乌拉圭回合决定成立新的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是多边贸易体制,其主要原则是:

------非歧视的,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他们都被平等地给以"最惠国待遇",一国也不应该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以他们"国民待遇";

------更自由的,通过谈判使贸易壁垒不断减少;

------可预见的,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包括关税,非关税壁垒及其他措施)不会随意增加;在WTO中,越来越多的关税税率和市场开放承诺得到"约束";

------更具竞争性,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抵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

-----更有利于欠发达国家,给以他们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利。WTO与GATT的主要区别是:

------GATT是临时性的,没有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

-----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拥有"成员",而WTO只有"缔约国";

-----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比WTO速度更快,更自动,作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

WTO的基本结构是:货物贸易(GATT),服务贸易(GATS),知识产权(TRIPS),和争端解决机制,磋商与调解不超过60天,建立专家组为45天,提交最终报告为6个月,总计不超过1年;再有3个月上诉时间。有关国家如不服从,其它国家可以进行制裁。

以自由贸易为宗旨的WTO,实行一套表面平等的原则,问题在于,竞争的起点是不平等的,尤其在90年代以来是如此,发达国家已经再一次获得了新科技革命的优势,发展中国家处于两难境地,无论开放不开放,都不能避免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