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政策?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66〕号)。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人员合作,拓宽从业人员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狠抓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进信用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对互联网支付、点对点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主要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责任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互联网金融市场化发展,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的总目标,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协调和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中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的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机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促进了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推动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大局出发,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从业者)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融资、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服务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既需要市场驱动,也需要政策助力来推动发展。

(1)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上银行、互联网证券、网上保险、网上基金销售和网上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点对点借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和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和完善符合金融法律法规的网上投资服务系统,有效拓展电子商务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人员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院校之间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支付结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增强互联网金融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

(3)拓宽员工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人员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的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人员在主板、创业板等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支持初创机构。根据互联网企业的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4)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实施相关金融服务的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在工商登记注册。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服务。电信主管部门要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负责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的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条例,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强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机构,符合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事业单位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6)推进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和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符合条件的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属于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等特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事物,是新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加强监管和相互支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类业态的业务边界和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7)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依托互联网,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宗旨,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利的小额支付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当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时,应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护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明确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机构的性质和功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㈧点对点贷款。点对点借贷包括个人点对点借贷(即P2P点对点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人点对点借贷是指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直接借贷。个人点对点借贷平台上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个人点对点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信息交流、撮合、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人点对点借贷机构应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提供增信服务或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公司通过其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小额贷款公司现有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贷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P2P贷款业务由中国银监会监管。

(九)股权众筹。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中介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探索业务模式,发挥股权众筹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人应当是小微企业,应当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经营模式、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欺诈投资人。投资者应充分认识股权众筹活动的风险,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与其他机构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应当切实履行风险揭示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向投资者提供收益的,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陈述和列示收益构成、前提条件和适用情形,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相混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资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监管。

(11)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安全、保密、稳定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对其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子公司建立管理制度,并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做出虚假陈述、片面或者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损失等引人误解的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中国保监会监管。

(12)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应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保管好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和开展其他信托业务时,必须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要求,审慎识别客户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向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销售产品。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应制定和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确保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监管。

第三,完善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互联网金融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营造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13)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办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除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的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的监管。两个部门根据职责制定相关监管规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本机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本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客户的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客户披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规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让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人员的经营状况,督促从业人员稳健经营,控制风险。营业机构应当详细说明交易方式、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并给予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合格投资者制度,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计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示范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公开,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网上纠纷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在网上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和强制捆绑销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17)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人员应当切实提高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监管相关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监管规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积极监控和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从业人员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协助查询、冻结的相关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做好证据收集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在内的合作和代理协议,确保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的执行标准不因合作和代理关系而降低。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对从业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关监管规则。公安部牵头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人员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应当根据业务类型制定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促进机构间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和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和统计监测数据。各监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和相关风险,跟踪评估监管政策,及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工作,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