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环境

税收方面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从其所属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含70%)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7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外国企业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再投资退税的范围和比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投资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

6.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兴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全额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生产经营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牌照税五年。

8.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9.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经贸部门确认,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牌照税;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在确认年度内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牌照税。

土地出让金

1.对科研院所、高校、大中型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的技术创新中心、研发中心、中试基地和分支机构(区内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财务核算),高新区地方财政收入用于征地建设的部分(除支付给国家、省、市和农民的各种补偿外)减征25%,免收城市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

2.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区地方财政收入(支付给国家、省、市、农民的各种补偿除外)减征40%,免收城市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

3.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上述建设项目,跨国公司投资总额超过654.38+00万美元,国内企业集团总部入区(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土地使用金高新区地方所得(除支付给国家、省、市、农民的各种补偿外)减征35%,免征城市配套费和土地。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

1.高新区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年利税达到1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增长20%的,第三年按其对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20%给予资金支持,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开拓国内市场。项目单位匹配与高新技术财政扶持资金等额的自筹配套资金。

2.对世界500强企业在区内投资的建设项目,跨国公司投资总额超过654.38+00万美元,国内企业集团总部入区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年利税超过2000万元且连续三年增长超过654.38+05%的,第三年按高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的20%给予资金扶持。企业自筹配套资金应达到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总额的70%。

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和为此购置的关键设备、检测仪器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否则

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合资企业,与外商合作,开拓国际市场。与外商合资、合作使用土地使用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免交场地费和土地使用费。

2.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到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生产和本科以上学历出国留学人员,由高新区人事部门给予市场准入指标,并办理转岗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石,不受指标限制。

3.是专门为来此投资的国内外重点客户和研发机构洽谈土地使用、税收和各种配套费用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