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领域抄袭标准探讨
这是游戏与法律研究中心的第85篇文章。
近日,齐芳和李孝萱这两位短视频博主的对决进入舆论视野。
作为5G时代快速发展的行业,符合作品认定标准的短视频自然可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讨论。尤其是对于短视频的创作者来说,他们往往使用专业的设备进行拍摄,并使用相关的技术剪辑制作短视频,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无疑属于著作权法层面的作品概念。
所以,不要以为短视频就不是作品。对于制作精良、原创性高、内容价值高的短视频,也是作品,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明确提出了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即法律只保护原创表达,不保护思想。
对于呈现给网友的可以认定为作品的短视频,明确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作品背后、大脑中的创作思想不受保护。换句话说,你脑子里的想法是可以互相借鉴的,和抄袭、搬运有本质区别,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2020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损害赔偿确定及法定赔偿判断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短视频作品归入视频作品范畴,同时也明确了短视频赔偿标准的下限。
裁判标准指出,play online的基本赔偿标准:在被告未经许可且没有其他参考因素的情况下,涉及play online中的视频作品和产品的,每部电影、电视剧、纪录片、漫画作品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低于3万元;每部微电影作品的报酬金额一般不低于654.38+0.5万元;综艺节目视频作品的报酬金额一般不低于4000元;其他短视频作品的报酬金额一般不低于2500元。
对于短视频的抄袭行为,各大平台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算法规则,目的是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给观众一个纯净的网络环境。而且短视频行业一定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