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2.40号有几个零件?多少?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中国政府网-公文公报官网没有国发2012-40号,但是确实有国发201140号,而且这个文件很有名,到处重复,而且是关于安全问题的。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40号“也许这就是你要找的?

九个部分3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大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明显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下降约654.38+0万人。各项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指标明显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2)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高峰期,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预防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把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贯彻到生产经营建设的各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3)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劳动环境、维护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首位,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真正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健康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上,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幸福地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标准化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5)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推动区域和行业领域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发展。——强调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学技术开发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员工培养,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方法,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六)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加快修订和制定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制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安全法律法规。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需要,抓紧修订完善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尽快完善覆盖所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监督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七)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后续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责任追究等处罚措施。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严肃追究对非法生产打击不力的责任。(八)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分类监管、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谈话和现场分析等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九)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队伍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重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和整改中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十)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省、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十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部门的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有关部门、境内投资者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管理。要不断探索创新适应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动词 (verb的缩写)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十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得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予以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制定并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质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和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十三)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分析,重大隐患应当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进行督查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行动态全过程监控。(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在工、矿、商、运等领域,普遍开展岗位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逾期整改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十五)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煤(硅)尘、热害、剧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做好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

不及物动词深化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十六)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和集成技术改造。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得当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完善瓦斯抽采利用配套政策落实,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价体系,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依法停产、整改、重组或关闭。继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加强整合技改煤矿安全管理,加快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十七)加大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运输企业安全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客运。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员强制休息制度,继续严惩超载、超限、超速、酒驾、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施联网联控。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安全管理。继续加强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特别是完善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监管。(十八)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各地区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运输管道和设施的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市地面挖掘作业管理。继续推进化工厂自动控制系统的改造。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额、超用量、擅自改变作坊用途)和烟花爆竹等高风险产品专项治理。(十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研究制定充填采矿的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一次性筑坝和尾矿在线监测技术,搞好尾矿综合利用。全面加强矿山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强陆上和海上油气勘探开发安全管理,重点防范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海上溢油等事故。(二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参建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排查治理起重机、吊桶、脚手架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完善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非法转包工程等违法行为。(二十一)加强消防、冶金等行业的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和外保温材料。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集会活动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加强冶金、有色等行业企业专项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渔船安全管理。

七。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22)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探索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分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的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税、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企业必须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二十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安全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控、应急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应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制度和设备的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息技术支撑服务体系。(二十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项目的新建和续建。对技术装备落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关闭。将安全产业纳入国家支持的战略性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推动企业加快安全装备升级。(二十五)加强安全人员和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着力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等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培养和急需技能人才生产。加快专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基于岗位职责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八。建立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抓紧建设7个国家和14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加快重点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和消防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紧急医疗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医疗救治能力。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二十七)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完善省、市、县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监、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运输能力,提高应急处置效率。(二十八)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和完善。实行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备案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有效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发生险情时,企业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按照预案规定撤人。

九、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二十九)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基本安全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加强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变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大型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加强地方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30)促进安全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和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优质安全文化产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创建一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和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三十一)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公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合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安全生产任务重的镇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确保有人负责、有人负责。(三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将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和考核力度。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管理的综合治理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适当形式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严格追究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责任。(三十三)发挥公众参与和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完善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告机制,完善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支持各级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国务院,201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