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可以转让许可吗?
1.技术转让合同是否适用于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可以参照适用技术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百七十六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适用本节有关规定。
二、技术合同的类型
1,技术开发合同
指双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转化具有工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时,当事人可以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订立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引进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技术咨询合同
指一方就某一具体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项技术调查、分析评估报告等咨询服务,另一方支付咨询报酬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指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包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技术许可合同是指权利人合法地拥有该技术,并将该特征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该技术的权利人将该技术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百六十二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指权利人合法地拥有该技术,并将已有的特定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指权利人合法地拥有技术,并将已有的特定专利和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给他人实施和使用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中为实施技术提供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律客观性: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育种者要选择发展前景好的品种。因为国内企业获得一个品种权需要6000到1,000元,国外企业申请的成本更高。而且以后还要交年费。花卉和园艺作物相比作物品种多,但种植规模有限,成本还是比较高的。另外,在申请前,最好向品种权代理机构咨询相关事宜,以免走弯路。该机构拥有结合农学、园艺、花卉、法律和其他专业的专业人员。而且该机构具有信息精神、联系广泛、专业性强、政府资源丰富等特点。它不仅可以为新品种权提供代理和咨询服务,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作为技术中介,帮助品种权人实施品种权的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专业化技术工作。其次是技术要求。一个植物品种是否是新品种,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①在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2)新颖性;③有适当的名称;④特异性;⑤一致性;⑥具有稳定性。其中,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简称DUS)是植物新品种必不可少的审查内容。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新颖性的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之前尚未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销售不超过1年;在境外销售藤本植物、乔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而国外的一些花卉品种已经上市10年以上,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他们想进入中国市场申请保护,不符合中国的要求,所以不能申请。例如,荷兰一家企业向农业部质量保证办公室申请7个菊花品种的品种权,因不符合新颖性要求而被驳回。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自目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新品种新颖性有四年宽限期,即申请日之前四年内公开销售过的品种(以发票为准)可以申请;自目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后,只有申请日之前1年内销售过的品种才有权利申请保护。三是关于申请的核心内容。以农业新品种保护申请为例,新品种在申请时要有合适的名称;申请人应当对新品种的来源说明清楚,并结合系谱图对申请品种的亲本来源、育种方法和步骤进行详细描述和披露;申请时,还应详细描述相似品种的特征;相似品种应具有与申请品种最接近的形态和植物学特征,与申请品种有亲缘关系,称为现有品种。此外,在申请时,还需描述销售情况、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适宜种植区域和栽培要点等。,还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