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易“301棒”?

北京时间今天,特朗普终于签署了行政命令,指示美国贸易代表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展开调查,也就是他终于在媒体口中挥舞起了“301大棒”。理由是“中国企业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强迫美国企业转让技术”。

所谓“301大棒”,是指美国贸易法1974第301条。这一条款被称为“大棒”,因为其条款使美国有可能将其作为贸易的“武器”。

这一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当美国单方面认定贸易不合理时”,美国可以启动调查和谈判。一旦谈判结果不令人满意,它可以在贸易中提出报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贸易协定、投资壁垒、取消免税待遇和惩罚性关税。

注意,关键是“单方面”。只要美国认定其他国家的一些贸易做法是“不合理”、“非法”和“不公平”的,它就可以发起这样的调查,以迫使对手国家改变其贸易做法和法律法规。

顾名思义,此法颁布于1974。在随后的修订中,还有“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前者旨在贸易自由化,后者旨在知识产权保护。

在过去的40年里,美国使用这一工具最频繁的是在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美国在191、1994和1996三次对中国发起“特别301调查”。中国入世后的2010,美国也对中国新能源发起了301调查。

当然影响很大。比如2010,中国最终同意停止向使用国产零部件的风电企业提供补贴;1989年日本发起的301特别调查,迫使日本开放计算机、卫星、林产品市场;上世纪90年代的三次调查,也使中国先后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事实上,中国入世后,美国301条款这种单边主义色彩很强的机制,因为其裁决机制,已经很少使用。2004年和2007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两次驳回国内组织申请对华301调查的建议。

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没有一直盯着中国。自1989年美国首次发布特别报告301以来,中国已28次被列入该报告的“优先观察名单”——“老大哥一直在观察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