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阳有限公司商标被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

申请人:新东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原因是商标编号为18485214(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并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用的第7056530号“新东阳”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申请的商标经过宣传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他含义是商标申请中的“东阳”,也是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类似情况的商标注册也有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查询清单、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简介和网站信息、获得的荣誉和证书、慈善公益活动信息、使用的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公司变更信息、相关法院信息、其他案件判决和裁定等。

经审理查明,案件审结时,该引用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决定已经生效。

我们认为,申请商标和引用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因为引用商标已经失效。

申请的商标由繁体字“新东阳”组成,已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形成不同于“东阳”的新义,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决定如下:

对复审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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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复审申请时间自收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