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曲阜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曲阜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协调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烟花爆竹管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寺河以北、孔子大道以南、京台高速以东、外环线以西、寺河延长线以北。

第五条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交通枢纽;

高架道路、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和窗户;

仓库和停车场;

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安全保护区内的输变电、燃气、燃料等设施;

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森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排放警示标志,并做好保护工作。

第六条禁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区域。在限制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等日,每天上午7时至晚上9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启动重污染天气ⅲ、ⅱ、ⅰ级应急响应时,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调整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牵头组织城市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禁限排专项活动;

制止和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与辖区内的宾馆、酒店、婚庆公司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保证书;

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做好全市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质量监督、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储存管理,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逐一签订管理责任书;监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完善烟花爆竹流动登记档案,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烟花爆竹购买者可以采取实名登记制度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制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质监部门负责协助烟花爆竹质量检验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经营许可证,禁止在禁放区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

供销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环保部门负责上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在曲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响应预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告知施工企业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负责对新婚夫妇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其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和健康的危害,普及禁止和限制燃放政策,曝光违法燃放行为,营造舆论氛围;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资金和群众举报奖励资金;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并建立联络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栏;在结婚、搬新房、开业、打地基、封顶等方面。,及时上门通知,杜绝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和机构应当依法定期组织烟花爆竹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布通告、设立告示牌等方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第十四条监护人负责教育和管理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鼓励环保、志愿者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燃放烟花爆竹的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非法燃放和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和公共绿地投掷;

从建筑物内部向外投掷;

妨碍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的;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十七条禁放区禁止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储存仓库和零售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允许燃放时间内,允许个人燃放标有“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A、B级组合烟花,严禁燃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和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从事庆典、婚丧嫁娶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烟花爆竹燃放期限内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提供相关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承担宴会等服务的餐馆、宾馆、酒店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劝阻在宴会和其他活动中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一条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第二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安和应急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安、应急管理等负有烟花爆竹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办法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7年6月65438+2月31日起。18年6月+10月1日施行的《曲阜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