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所与证券交易场所的异同
产权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有什么区别?
《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关于证券交易所,我们都知道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场所,有学者指出是指目前各地开设的各类产权交易所。
但实际上,地方产权交易所是地方政府批准的,不能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此外,2006年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提示的公告》,再次明确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呼吁投资者投资上述场所的证券。
也有很多投资者选择投资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但公司法也要求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其股份。
事实上,鉴于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接受能力有限,为了探索解决大量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全国各地包括产权交易所在内的许多交易场所都对此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一度建立了各种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场外交易系统。投资者与非上市公司之间也存在大量纠纷。直到1998,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发布《清理整顿非法场外股票交易方案》,全面禁止各类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从事场外股权证券交易活动。
实际上,我国的产权交易所主要是服务于国有资产和集体产权交易的特定场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和集体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产权交易所确实对我国国企改制等大量涉及国有资产的行为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一些专家学者和地方政府正在产权交易所大力推动上述投资活动。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产权交易所交易和在上述正规交易场所交易有什么区别?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值得投资者关注。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证券投资和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当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如前所述,产权交易所不是法律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那么,一旦投资者违反了现行的关于交易场所的法律,在这样的场所进行交易,显然这样的交易行为是无效的。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很难保证自己的利益。
事实上,目前投资者私下协议转让股份的情况非常普遍,此类股票交易纠纷案例层出不穷。一旦市场发生变化,协议的一方往往会反悔,打官司。但根据现行法律,法院只能使该命令无效,双方退货显然会损害一方的利益。
其次,对于在产权交易中以股份托管方式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的,通常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投资人往往只能是匿名股东。虽然公司法和包括上海在内的一些省市的人民法院都认定隐名投资在一定条件下有效,也就是说虽然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投资者私下转让股份也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但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对于这种不在规定的场所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就容易导致对这种投资行为效力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一旦公司出于利益驱动,将原本转让给投资者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并办理工商登记,投资者的利益将更加没有保障。
所以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希望投资者一定要选择在法律规定的正规交易场所进行投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