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主要内容

即许可方以某种方式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从实际情况来看,限制出口的方式主要有:

禁止被许可方出口合同产品;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出口的国家或地区;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量;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价格;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渠道;规定被许可方合同产品的出口必须事先征得许可方的同意。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限制被许可方合同产品出口的国家或地区通常被认为是正常的,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惯例:

禁止将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出口到许可方已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禁止将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出口到许可方与任何第三方有独家许可合同的国家或地区;禁止将被许可方的合同产品出口到许可方有独家经销商的国家或地区。也就是说,许可方或被许可方被禁止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转让的专有技术,或者必须继续支付费用才能继续使用专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