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征税点是什么?

个人提供一些咨询服务,向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普通发票。“自然人只能代某些业务开具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为10000元。

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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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65 438+06 36号规定,个人应税活动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纳税起征点,全额缴纳增值税,按期缴纳税款,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按时间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含)。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65438+万元(如果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则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5438+0)。

政策是越看越喜欢。总觉得可以免税。为什么?36号文个人起征点2万,13号文也规定月收入不超过65438+万,不缴纳增值税。

这给人一种免税定了的感觉。

结果呢?

到了税务局后,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二哥的劳务报酬是临时行为,不允许享受这个免税政策。我们只能参照每次(日)销售额在500元以内的免税规定,不能享受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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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什么意思?换句话说,你是一个个体,一个自然人。如果不能按时纳税,只能按次纳税,每次开具发票不足500元才能免税。

二哥要享受优惠政策,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真的很不公平。65438+万个体户是免税的,所以我要10000交税。我想不通。我有点生气的说,请给我20张,每次不会超过500。

不,你是合同,是生意,只能算一次。而且按照成都的规定,一年不能开三次以上的发票。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并没有文件限制自然人开具发票的金额或数量。但在实际操作中,基层税务机关一般都有开具次数和金额的限制。具体规定以地方税务局为准。

没办法。开发票,交税。

但一般来说,自然人是不可能代开发票,想按期享受免税政策的。如果想免税,可以注册个体户或者公司。

28号文规定,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其费用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收据应当载明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那么这里的起点是按时间还是按进度呢?

根据现行代个人开具发票的政策,取得发票作为支付给个人的应税业务金额税前扣除凭证的标准是否也应以时间计量?

毕竟代开发票,超过500元就要交增值税。如果可以合法按期支付无发票费用,使用内部自制凭证,与代开发票的做法是否冲突?

如果出现这种纠纷,在日常经营中按期操作,会有增税的风险。

虽然个人认为,既然小微企业的标准那么高,自然人参照免税按期零星开一些发票是很了不起的,但毕竟实践中确实是这样。

税务局对此是如何考虑的?是因为个人代开发票更容易,如果放开,出于企业费用可能性的考虑,会有大量的人使用不同的身份证开具虚假免税发票吗?这个不得而知。

最后,我总结两点:

1.除特殊情况(如个人出租不动产)外,个人每次只能享受起征点的免增值税政策,即300-500次。

2.28号文将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内部凭证作为个人从事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谨慎,也就是按照时间来看比较保险。“这里还有一点可以参考,就是500次以下的很多省份是不会开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