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
本条例所称三星堆遗址,是指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行政区域内,已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以三星堆古城为核心的古文化遗址。第三条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优先、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文物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并重,协调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关系。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协调解决三星堆遗址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三星堆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使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三星堆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三星堆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三星堆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三星堆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承担三星堆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省、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三星堆遗址保护工作。第六条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与编制保护规划相关的工作并实施;
(二)负责日常保护管理、日常监测、建立日志和定期维护;
(三)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配合考古工作;
(五)组织出土文物的征集和收藏;
(六)组织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交流合作;
(七)对保护区的建设规划和项目提出意见;
(八)建立健全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档案;
(九)其他与保护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七条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德阳市、广汉市财政预算。第八条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三星堆遗址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调机制,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培训和指导,促进村(居)民依法有序参与遗址保护和区域开发。
鼓励三星堆遗址所在村(居)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将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引导三星堆遗址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使用、物业服务、巡查看护等方式参与遗址的保护和利用。第九条三星堆遗址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将文物保护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建立健全基于三星堆遗址的中小学生长效学习机制。第十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参与三星堆遗址保护。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挪作他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一条鼓励文明劝导、自愿讲解、文化传播等保护三星堆遗址的志愿服务,增强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星堆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危害三星堆遗址及其保护和展示设施的行为。第十三条三星堆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保护制度。
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由广汉市人民政府编制,按程序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化旅游专项规划应当体现三星堆遗址保护的要求。
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是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基础。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批。第十四条三星堆遗址保护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类公布,并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相衔接。
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需要变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三星堆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