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的法律地位
律师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的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是刑事辩护活动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它不仅决定了律师的辩护职责和任务,而且制约着律师辩护的性质和辩护律师的身份。鉴于此,本文只谈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一、当前律师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所谓身份,是指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法律地位是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是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享有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以下三种地位:
(1)独立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独立地位表现为: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的影响。犯罪嫌疑人不如实陈述案情的,也可以拒绝为其辩护。辩护律师既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也不是司法机关的陪衬。在诉讼中,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都是辩护方,依法履行辩护职能,与指控职能和审判职能交织,促进刑事诉讼。
(2)依赖状态。辩护律师的从属地位是指其依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律师根据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履行辩护职责。即使是人民法院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指定的辩护律师,一般也要经过法院认可。被告人因案件原因拒绝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并有真实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更换其他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在辩护活动中不能做任何不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否则就是失职。第二,如果被告人认为辩护律师形同虚设,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有权拒绝律师继续为他辩护,律师不能参与刑事诉讼,根本没有独立性可言。第三,上诉权也是被告的专属权利。律师只能帮助被告行使上诉权,没有独立上诉权。律师的整个辩护活动就是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这就决定了辩护律师对被告人有一定的依赖性。
(3)特权地位。在法律规定的辩护人中,律师是最重要、最有能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与其他辩护人相比,辩护律师的特权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律师是经过严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熟悉辩护业务。同时,律师必须遵守严格的执业纪律,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才能从整体上顺利完成辩护业务。另一方面,法律赋予律师比其他辩护人更多的权利,如依法履行职责时得到保障的权利、查阅案卷的权利、会见交流的权利、调查取证的权利、申请变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的权利、取得司法文书的权利、出示证据的权利、询问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等。其中,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特有的权利,是其他辩护人所不能享有的。此外,律师的辩护权与其他辩护人相比,受到的限制很少。比如,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就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二是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巩固。
虽然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三个较高的法律地位,但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仍然遇到许多问题、障碍和困难,特别是他们的独立和特权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巩固,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难以满足。《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院三部一委规定”)第11条⑤但在实践中,律师要在非秘密案件中会见犯罪嫌疑人,几乎都要经过批准或变相批准。即使形式上不需要审批,办案机关没有安排也不会开会。事实上,律师是不可能直接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前这个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真正解决。律师会议到处受阻。而“涉及国家秘密”成为阻止律师会见的常见借口,“秘密”的界限无法界定。除此之外,律师会见也很难,比如被限制时间和次数、限制讯问内容、禁止录音或允许录音、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等。至于在会场安装录音录像设备,暗中监控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律师会见难的主要原因不是法律限制律师会见,而是个别办案人员或监狱工作人员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明知有法律规定,但出于对律师辩护制度的误解或排斥而故意刁难。
(2)难以获得担保人。律师提前介入后,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虽然各地律师很难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成功的案例寥寥无几。《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办案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或者审结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律师有权请求撤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请求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两院三部一委《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给予是否同意的答复”。但是,当律师提出这些要求时,绝大多数情况是:没有结果,没有答复。即使有了回函,很多办案机关也不愿意接受担保人的担保,只接受保证金担保,收取的保证金高得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根本负担不起。辩护律师难以获得担保人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硬性标准;办案机关担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逃跑,不愿承担责任的;个别办案机关在取保候审问题上进行金钱交易;个别办案机关和侦查人员对取保候审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取保候审,一般不会再次收监,只要有可能被判处实刑,就不会取保候审。
(3)维权难。《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辩护律师单独作出规定:辩护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证人串通,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司法程序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同的是,从事非法取证的侦查人员只由自己一方处理,不能由律师查处。但律师非法取证是由对方公安、检察机关调查,而不是自己的行业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刑法第306条还专门规定了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在各国立法中是绝无仅有的。在该条规定中,“诱导”证人改变证言罪最容易触犯,也最难界定,侦查、公诉机关最关注、最感兴趣。有数据显示,自1997新刑法颁布以来,已有100多名律师被以新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名义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律师在法庭上与检察官对峙,转眼间就成了法庭上检察官命令的阶下囚。想象一下,有两个对立的对手,其中一方掌握着夺取另一方自由的权利。这种对抗不仅让人觉得好笑,甚至让人觉得害怕。正是因为不敢想或者不想看到这种随时可能降临的灾难,所以越来越多的律师,甚至一些以刑事辩护著称的律师,对刑事案件敬而远之,敬而远之。
第三,巩固辩护律师法律地位的构想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存在会见难、取保候审难、维权难三大困境,最终导致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率下降。据统计,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从刑诉法修改前的1996年的40%下降到2001年的30%。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不巩固,导致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率下降,这对国家法治的外在形象和实际进程是一种长期的伤害。就个案而言,不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总体上不利于国家法治的完善和人权的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三项措施来巩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1)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充分认识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尊重辩护律师,鼓励和支持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因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尊重律师,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从根本上是尊重自己,尊重法治。如果把法治社会看成是由立法、执法、司法三大支柱支撑的建筑,生活在其中的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其结构理念,那么司法的三维支柱就是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组成的。三个维度中任何一个维度的衰弱、萎缩甚至缺失,都会让这个支柱结构失衡、脆弱。司法支柱一旦失衡或脆弱,整个法治大厦都将岌岌可危。法官、检察官、律师,乃至一切以应用和研究法律为职业的群体(有学者称之为“同体法”),都有赖于法治的繁荣和发展,这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密切相关。所以法官、检察官、律师应该相互尊重,因为我们都有一个崇高的追求和神圣的事业——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2)及时修改相关法律。尽快修改相关法律,巩固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至少要尽快做出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完善辩护律师会见障碍的有效消除机制,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特别是直接到监狱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得担保人的问题上,应该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办案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提供担保人担保。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对律师执业的保护。应借鉴英国、德国、法国、卢森堡、日本等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在立法上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⑦,修改或废除新刑法第306条律师“诱导”证人改变证言罪,从法律上消除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让辩护律师减轻思想负担,大胆履行职责,提出辩护意见,从而对其进行保护。
(3)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党的十大报告提出:“要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司法体制。”因此,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将一些影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职能的管理权划给辩护律师的父母,即司法行政机关,确保辩护律师充分行使合法权利。比如,参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管理监狱、劳教场所的职权的法律规定,将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职权划给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并依法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制机关进行限制,保证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到监狱行使会见权,依法取保候审。借鉴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监狱刑事案件侦查权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的侦查权和采取强制措施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确保辩护律师不被任意逮捕和羁押,提高律师积极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