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

在大家的生活中,因为不会涉及到知识产权,所以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了解是有限的,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一些著作权。当然,社会上最容易看到的知识产权无疑是专利和商标。那么,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有什么区别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的权利有什么区别?

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可以视为修改权的延伸。一般情况下,侵犯修改权的人不一定侵犯作品完整保护权,但侵犯作品完整保护权的人一定会侵犯修改权。两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般认为修改权是从正面来看,作者可以主动行使或授权他人修改;但是,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从消极的角度规定的,即一般只有当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作者才能保护作品完整权。

(2)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一般是严重行为,因为歪曲、篡改往往会歪曲作者的人格或感情,甚至丑化作者的人格;修改权只是对作品内容的一般性改动,不涉及作者的人格。

总之,它们修饰不同的对象。修改权的客体主要是作品的文字、表情等外在形式;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变更对象是作者观点和主题的内在精神表达。其次,它们以不同的方式被修改。修改权的修改通常只是简单的修改和删节,而保护作品完整的修改权则采用歪曲、篡改的手段。第三,修改的后果不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修改会导致作者名誉的下降,而修改权中的修改不会产生这样的负面结果。最后,修改权有两个法定限制和豁免。第一种情况是报刊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修改和删节;在第二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允许他人将其作品制作成电影或者以类似方式创作的作品,视为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不构成侵犯修改权。然而,没有法定的限制或豁免来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第二,修改权的作用

修订作品可以是对已发表作品的修订,也可以是对未发表作品的修订。需要注意的是,修改权的行使还受到其他因素的限制。比如,艺术原创作品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果要修改作品,应当征得艺术原创作品权利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擅自修改作品属于侵犯作者权利的行为。然而,也有例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报刊、社会科学对投稿作品进行文字修改或者删节,不需要征得作者同意。但需要注意的是,报刊只能对作品进行文字上的修改和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形式和内容。

三。侵犯维护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

保护作品的完整性,重在保护作者思想的同一性和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其他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或篡改,造成读者对作品及作者想法的误解。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实面目或对事物做出不正确的反映,含有贬义;篡改是指用伪造的手段改变或曲解经典、理论和政策。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需要行为人在主观故意的基础上对作品进行曲解,使作品所表达的意思与作者所表达的意思大相径庭。

从救济途径来看,当侵权行为已经降低了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被侵权人感到受到羞辱时,应当适用赔礼道歉。任何没有降低作者社会评价的修改作品的行为,都不应被认定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对作品所作的改动仅限于局部和细微之处,作品的主题思想、人物结构和绘画风格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改动尚未达到歪曲、篡改原作的程度,不会造成读者对作品和作者的思想观点的误解和误读,降低作者的社会评价,则不认为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以上是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综上所述,我提醒大家,其实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中的两项重要权利。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只有更加重视这种保护,才能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和权利。如有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