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护民族文化重要性的认识?
1.应对跨国民族文化的战略需求。当前,跨境民族文化面临着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即同根同源、长期相互交流的跨境民族往往文化相同。如果两个邻国中的一方抢先注册了双方拥有的文化标志,边境地区的民族文化就会成为其中一方的“专利”,另一方就会失去自己的民族文化品牌,成为对方独有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是非常严重和严峻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国、各方的利益往往不一致,民族文化的跨界性与国家利益的保护性和竞争性往往相互矛盾。因此,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看待民族文化的保护,正确处理文化内涵相同但跨界分属不同国家的民族文化,从政府宏观管理的战略高度保护和弘扬其标志性文化符号,逐步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专利。这方面有许多正反两方面的例子和教训。中药的归属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中日之间的“中药”与“中药药方”之争,反映了日本一种抢占文化产权的策略;一些外国和外国厂商利用我国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从我国大量购买传统药方和疗法,分析其成分,申请专利,将“洋中药”出口到中医药的发源地中国,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损失惨重;最近,中国和韩国就端午节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韩国将端午节列入国家遗产名录,并将其视为韩国的文化遗产。中越铜鼓的发源地和铜鼓文化之争就是典型。在中国,如云南、广西的“壮绣球”等品牌的归属,各民族对“钢管舞”、“竹竿舞”等民俗的重复主张也很典型。这种毗邻地区在抢占相同民族文化资源方面的经验教训是无穷无尽的,必须引起周密透彻的战略思考。试想一下,如果中国、越南或者第三国率先在中越边境登记民族特色资源,比如衣、食、住、节等。以及八角茴香、树种、牲畜或手工艺品等农产品。,会有什么经济和社会后果?当然,攫取各方在文化资源上的利益并不是“零和”的结果。同样的文化品牌仍然可以享受经济利益,但是民族文化的特色可能会受到对方抢先注册的限制。
边境一直是各国保护本国知识产权的前沿,国家间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是边境海关执法的基础。同样,边界也应该是文化财产保护的边界。跨境民族文化知识产权问题是国家、地区、民族之间知识产权问题的一个缩影。国家、地区和民族为了在经济交往中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保持自己在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建立自己独特的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少数民族创造的文化当然是一种需要保护的产权和贸易资源。
2.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中国目前遵循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法律基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和扩大民族产业和专利技术。但目前,除了少数登记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和中医药等利益重大的文化遗产外,许多民族民间文化并未被视为“知识产权”。就连各地采取的“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立法保护形式也难以确认,即这些传统文化似乎都是国家所有。因此,产权保护操作难度大,全社会保护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必然会使一些民族处于被动,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3.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现实需要。一方面,发展民族文化产业首先需要建立文化产权。有了文化产权,才能谈文化品牌的形成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否则,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最终会被当作“盗版”而被排斥、歧视、封杀。另一方面,有了文化产权,我们需要与经济产业相结合,善于在创新中发展,走上产业化道路,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文化。过去的教训是,一些民族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文化产权和经济利益,几百年来以“代代相传的秘方”的形式,将自己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技艺秘密保存和传承。因为害怕秘方传到国外,他们不敢批量生产。时至今日,他们经常走失,偶尔还会成为“孤儿”和“孤本”。在现代法治社会和工业时代,这种自我的、非工业的保护方式最终会因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和工业规模生产能力而被取代。
自中国加入WTO,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以来,市场和行业的专利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散落在民间的“秘方”、“绝技”,正积极向国家申请专利,以求法律保护。然而,各民族并没有广泛而积极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文化产权战略。因此,要从战略高度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专利竞争,不仅要及时加快专利申请和审查,还要扩大民族文化专利申请范围,鼓励民族企业进行国际专利注册。
总之,我国社会各界对国家文化财产权还不了解,以为这种财产权自然可以得到承认,但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很多文化资源都是各民族共有的,所有权和文化产权就更加模糊了。这种想当然的产权概念与全球发展的大趋势背道而驰。在2004年“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被写入宪法后的今天,“国家文化财产权不可侵犯”也应该成为法律规范。而且,既然根据民族歌谣改编创新的民歌可以注册申请版权,那么作为这种文化产品源头的民族民间文化为什么不能申请产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