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审判调查研究(下)

作者|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

作者|桂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

二、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特点据调查,北京法院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数量的上升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总体上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综艺节目版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虽然综艺节目版权案件在所有版权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但在2012之后,其数量急剧上升。以海淀法院为例,2009年仅受理3起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2012年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增加到159起。案件增加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内电视台频繁推出多个综艺节目提高收视率,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和视频网站的激烈竞争。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吸引网络用户,一些视频网站开始利用综艺节目来丰富网站内容,导致此类案件急剧增加。另一方面,电视台、视频网站等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逐渐提高。随着综艺节目投资和制作成本的上升,权利人越来越重视打击侵权行为,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市场。

二是涉及的综艺节目类型相对集中。根据原广电总局发布的相关意见,综艺节目一般分为婚恋类、才艺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类、综艺娱乐类、脱口秀类、真人秀类。其中,综艺娱乐、婚恋交友、选秀节目占了综艺节目版权案件的绝大多数,访谈类节目较少。

三是网络成为综艺节目侵权的重灾区。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视频网站积极招募包括电视综艺节目在内的视频内容,吸引大量用户增加网站利润。视频网站与视频内容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愈演愈烈,在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尚未形成统一规则的情况下,大量涉及互联网的纠纷涌入法院是必然的结果。

第四,综艺节目行政主管机关的调解遏制了一些诉讼。我国综艺节目的繁荣发展普遍受到欧美日韩港台综艺节目的影响,而各大卫视纷纷效仿国外成功的综艺节目,导致节目雷同严重。2010上半年,湖南卫视向原广电总局举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涉嫌抄袭其交友真人秀节目《咱们约会吧》。[1]经行政机关协调,上述纠纷未进入诉讼。

三。综艺节目版权案件的审理难点目前,综艺节目版权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综艺节目的性质有不同看法。

据调查,司法实践中对综艺节目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个是电气工程。这是实践中的大多数观点。该观点认为,综艺节目从节目环节的安排策划、拍摄过程到剪辑制作完成,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是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子作品。

第三是视频产品。这主要是对“春晚”等晚会案例的另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一般来说,电影和类似于拍电影所创作的作品,是凝结了剧本创作、演员表演、导演执导、摄像、配音、配乐、剪辑等大量前期创作和后期处理的综合性智力成果,对原创性要求很高。不可否认,春晚在表现形式上类似于电影作品,由一系列有声或无声的画面组成。在拍摄过程中,还有座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导演的参与,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投入和心血,体现了一定的原创性。但尽管如此,作为一档以现场展示精彩表演为主要目的的电视节目,其创作手法与电影作品还是有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在拍摄内容的选择、舞台表演的把控、相关节目的编排等方面。,电影人并不处于主导地位,节目导演、摄影师等人员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的选择和表达也非常有限。这就决定了‘春晚’的原创性还没有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高度,还不足以构成一部电影作品。电影作品以外的连续的相关图像和有声音或无声音的图像的录制品,应当作为凝结了一定智力创作的录像制品予以保护。”[4]部分法院认定晚会综艺节目为录像制品。究其原因,除了上述原创性不符合电影作品的要求外,他们还认为“电影作品的特点还体现在用连贯的画面表达思想感情,即用连贯的画面讲故事,具有内在联系,而涉案节目(元宵节)是由单个节目组成的,节目之间没有连贯的故事情节,节目之间的画面也没有内在联系,不符合电影。[5]

由于对综艺节目性质的理解不同,一些法院在审理中回避了综艺节目的定性问题,一般根据原告取得的授权内容进行保护。

(二)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需要进一步研究。

跟风综艺节目的抄袭,与综艺节目的模式密切相关。节目模式是什么,是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属于前者的,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如果属于后者,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来说,包括综艺节目在内的电视节目模式属于创意的范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创意,所以节目模式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海淀法院在《情感访谈节目面具》一案中表达了上述观点,认为“节目面具的构思和创意,只有以语言、文字、线条、色彩、声音、造型等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才能被人感知,才能以有形的形式再现。同时,当这种表达具有原创性且符合法律规定时,就构成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面具》节目本身的概念和创造性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6]对于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国外也有不同的看法。在大多数情况下,电视节目模式在美国不受版权法保护,但记录电视节目模式内容的载体可以受到版权保护。2003年7月26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电视节目模式不属于德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法国法院通过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荷兰最高法院的判决承认程序模式可以享受版权法的保护。[7]

与抄袭节目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综艺节目“版权”的引入。近年来,电视台花了很多钱从国外引进综艺节目的“版权”,所以不管电视台引进“版权”与否,如果是版权,就必须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节目模式通常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电视台引进的是什么呢?电视台与国外制片方的合同性质是什么?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我国综艺节目制作行业的健康发展,其常规认识需要在法律上重新审视。

如果综艺节目的模式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综艺节目就不存在抄袭吗?而且现实中,虽然模仿综艺盛行,但是真的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综艺。如果综艺节目构成作品,理论上确实存在抄袭的可能,但如何比较,如何认定抄袭,或者在著作权法之外是否有更合适的法律保护渠道,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3)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酌定赔偿不一。

据调查,北京法院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基本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考虑的因素与影视作品案件中考虑的因素基本相同,如节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的方式、侵权持续时间、过错程度等。目前,酌定赔偿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权利人懒于证明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一部分原因是目前大部分法院不接受权利人给出的证据,比如某部影视作品的商业许可合同。多数法院认为权利人提供的合同本身可能存在虚增价格的问题,难以体现合理的市场价值,故不予采纳。法院的证据接受率低,影响了权利人举证的积极性。2.在司法判决中,笼统地列举了多种因素,对酌定赔偿数额没有深入探讨。而且由于没有统一的参考赔偿标准,各个法院的裁量尺度差异较大。不同案件如何考虑酌定赔偿的具体情况,既与案件的客观情况密切相关,又受法官的专业素质、价值取向等主观因素影响较大,所以即使是类似案件,不同法院的酌定赔偿数额也存在较大差异。3.调解金额和判赔金额相差巨大。据一些法院统计,90%以上的综艺节目案件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对于地方综艺节目,权利人可以接受的调解金额基本在1000元/期左右,少数被告愿意支付3000元/期以上。赔偿金额从900元/期到8000元/期不等,判决金额与调解书金额相差较大,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不满,降低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注意并释放:

【1】湖南卫视称:其于2009年6月5438+2月播出被誉为“国内首档单身潮人交友真人秀”的《我们约会吧》,而江苏卫视于6月5438+00播出的《非诚勿扰》在节目理念和节目形式上与《我们约会吧》有着极大的不同。江苏卫视表示,《非诚勿扰》的创意来源于国外十几档真人秀和相亲节目,但主要创意来自于之前《人间》节目和江苏卫视选秀节目《绝对唱功》的配对赛。《我们约会吧》是娱乐节目,《非诚勿扰》是真人秀。两个节目的规则和呈现方式不同,抄袭指控不实。原国家广电总局回复投诉,双方协商解决。

[2]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16143民事判决书。

[3]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子楚第20573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子楚第9477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子楚第23448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子楚第15050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黄·:《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比较研究》,载《政法》2011,第114-1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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