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若彤做广告的水晶贴纸叫什么名字?对去除黑眼圈和眼袋有用吗?
七年前,广告“被鲜花取代”
李若彤被侵犯了。
愤怒地起诉广告商
文/记者卢伟
1999拍摄的代言电视广告,时隔7年后换成了另一个“全新”的广告,每天大张旗鼓地在屏幕上播放...
这么奇怪的事,居然被李若彤撞了。
经过1个多月的谈判,李若彤决定于近日正式起诉侵权广告主。
老广告整理组合。
今年2月底,下午14: 45,经纪人邓小姐无意中看到陕西卫视《安碧馨》家庭购物节目播出的“魅力水晶”广告。这张照片似乎很熟悉。“这个模特长得真像李若彤!”
下午15,天津卫视也播出了该广告。邓小姐仔细一看,发现了异样。“越看越像李若彤在1999与安碧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内衣消毒器代言时拍的电视广告。”她赶紧翻出尘封多年的广告,一一对应,顿时她傻眼了。
七年前的广告片段重新整理组合,将近15分钟的“新广告”被塞了进去。“经过数码修改剪辑,李若彤手里的产品都变了,镜头顺序被打乱,台词被重新配音,连口型都不对。更有甚者,由于‘迷人眼晶’是消除皱纹的产品,为了增强说服力,他们还在李若彤的眼睛周围平白添加了许多皱纹,以便与使用产品后的‘奇效’形成强烈对比。”
记者分别观看了1999“内衣消毒器”和2006“迷人眼晶”两个广告,与邓小姐的描述一致。
近1个月谈判失败。
邓小姐立即打电话给节目负责人黄先生,要求立即停止一切以名义的“拼贴”广告。对方承认了错误,却以“我们找不到你,所以想播一段时间,看看效果”为由拒绝停播,甚至提出“能不能签个协议,我们可以提供一些补偿让广告继续播下去?”
邓小姐坚决不同意:“这根本不是钱或不钱的问题!作为明星,我们每次选择代言一个产品,总是先试用,认可了才能推荐给消费者。李若彤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言”了所谓的“迷人眼晶”。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赔偿少,对消费者的欺骗可以用钱赔偿吗?”
从3月初到4月底,双方经历了1个多月的“拉锯战”沟通,对方不停地播广告,反而强调:“我希望翻拍一个广告来和解,哪怕是‘迷人眼晶’的代言人。”
邓小姐说:“这太可笑了,就像以前你偷了我的东西,非要我再给你一样东西赎回来。而且在交流过程中,他们还出言不逊,‘李若彤现在不出名了!’我想问一下,既然她不出名,为什么要盗用她的形象?"
《魅力水晶》:不知道!很难说!
在1个多月的交涉中,节目无视邓小姐的多次要求,广告依然“准时”播出。
李若彤的法律顾问,上海正义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晨指出:“这个品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若彤小姐的严重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广告法》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四)未经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记者随即联系黄先生,对方表示:“不知道,不接受电话采访,也没有确认你是谁。你不觉得在电话里问这些问题太唐突了吗?这是我们公司的一则广告。我不认识你,也没有义务告诉你我有权保持沉默。”切断电话。
记者随后联系了节目负责媒体的杨小姐:“我们之前和有过合作,合作得很好。我们有新产品‘魅力水晶’,想请她再代言一次。我们目前正在谈判。”
记者问:“‘迷人眼水晶’还在洽谈中,但还没谈妥?”“是的。”杨小姐确认,“那我们怎么能先播广告呢?”李若彤在广播前知道吗?“记者问。”你不要问得这么仔细,不能说。明星代言谈得好就没有问题,谈得不好就会有问题。"
当记者质疑“迷人眼晶”和“内衣消毒器”的广告有很多相似之处时,她很警觉地问:“你怎么见过1999的广告?我不能谈论那个广告。你最好问问黄先生。”然后也挂了电话。
截稿新闻侵权镜头已经“消失”
4月24日,李若彤的经纪人和律师飞往北京,就“迷人眼水晶”一事与对方进行最后一次协商。
对方愿意赔偿,但坚持广告可以继续播放。
与此同时,李若彤代言类似产品的制造商看到了“迷人眼水晶”,问她是怎么回事。因为同类商品是互斥的,总之一个明星在同一领域同一时间只能代言一种商品。
李若彤忍无可忍,决定于近期委托黄晨的律师正式起诉该品牌:“很多朋友跟我说,算了,不要起诉了,就算你赢了,赔偿可能也不够你打官司的钱。但我觉得这是我自己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诚信,更是对那些诚实守信的商人的责任。我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不打就安抚那些不诚信的商人,让他们尝到违法的甜头,以后还愿意花代价做诚实守信的事?我愿意把赔偿金捐给慈善机构!”
记者观察发现,从4月27日开始,《迷人眼水晶》中所有涉及李若彤的镜头都“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