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哪些新问题?
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
1,作品和唱片的数字化
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是网络环境的基础,也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前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CT)版权条约》于1996年2月通过,其所附的通过《WCT》的外交会议商定声明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特别是在使用数字形式作品的情况下。不言而喻,将受保护的作品以数字形式储存在电子媒体中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复制。”1996年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所附外交会议商定声明中对这一问题也有类似的表述。条约中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特别是当表演和录音以数字形式使用时。不言而喻,将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以数字形式存储在电子媒体中构成这些术语意义上的复制。”
将作品或录音数字化只是对原作品或录音的一种复制,并不形成新的录音,也受著作权法的限制和保护。这是传统文学作品著作权和录音制品邻接权保护的基本依据,从传统媒体延伸到网络环境。因为作品或录音想要进入网络环境(俗称“上网”),首要条件就是数字化。在网络环境中传播的也是数字信息(作品和录音)。作品和录音制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包括下载(俗称“离线”),也离不开数字化运营。
2.作品和录音制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
作者(著作权人)是否有权控制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经过争议和实践,《WCT》第八条已有明确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专有权利,可以授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向公众提供其作品,使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这种专有权被称为“向公众传播权”。
相应地,WPPT还赋予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因向公众播放和传播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