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不同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无形的精神财富,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是相对于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而言的,它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和处置形式:

首先,没有对占有的物理控制。因为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所以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真实具体的占有,而是一种知识和经验。

知识产品虽然具有非物质特征,但总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而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对应的是有形财产权而非知识产权。

第二,使用中不发生有形损失。知识产品的公共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因为知识产品必须向公众宣传和公布,人们可以从中使用相关的知识,并且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可以被几个主体使用。

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使用一样丧失,如果未经授权的使用人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品,则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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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

权利客体是指权利所依附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体现在发明、作品、商业秘密和数据库中。如果我们研究这些智力成果,不难发现其本质是信息。以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为例。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有三个: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及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核心是其技术方案,即发明人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只是发明人在专利申请中向公众公开的一种信息,无论是复杂的产品结构设计,还是简单的材料配方。

设计也是如此。这些信息可能被本领域技术人员追捧多年,也可能被认为理论上不可行但实际可行,也就是所谓的克服技术偏见的信息。公众可以在这些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实施这些专利,而无需创造性劳动。

因此,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本质上是一种信息。

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象征。商标在商品和服务及其制造商和供应商之间建立了特定的关系,并直接向公众传递了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谁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及其商业信誉、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等等。

版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的类型很多,但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作品,作者主要是给读者创造一些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是刺激的,颓废的,发人深省的等等。一部作品必须能够传播文学或科学思想。它是信息的载体,而不是实用的工具和手段。人们从作品中获得想要的信息,作品只是信息的外壳,其本质仍然是信息。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的客体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很多,但最典型的是混淆、诋毁和误导。

根据《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所谓混淆行为,是指以任何手段混淆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者工商活动的一切行为;诽谤是在商业经营中损害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名誉的虚假陈述。

误导行为,是指在业务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适用性或者数量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者陈述。

这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向外界散布不利于自己、不利于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利于竞争对手或者其商品或者服务的不适当、不恰当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

商业秘密权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之一,其客体是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什么是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即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供应信息、产销策略、招标中的标底和招标内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本质是符合特定条件的秘密信息。

数据库权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确立的概念。本文所用的数据库权是指数据库的开发者或投资者所享有的著作权,也可以是根据数据库保护特别法而赋予的特殊权利,如《欧洲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三章赋予数据库开发者的禁止他人提取或再利用的权利。

数据库权的客体是数据库。数据库是为特定目的收集的数据的集合。数据库在英文中是“Database”,其中“data”来源于拉丁文“Lat Datum”,意为“数据”和“信息”。因此,数据库更准确的名称应该是“数据库”或“信息库”。

从数据库这个词的词源可以清楚地看出,数据库的本质仍然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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