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诉讼费交纳标准:案件受理费、标准案件受理费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由于案件不同,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也有所不同。按照支付办法的规定,案件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四种不同案件的支付方式不同。(一)财产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交费办法的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按照交费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根据诉讼标的大小按一定比例计算的,然后各款金额相加就是案件的受理费总额。具体缴费标准如下:1。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6 .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上述规定分段计算诉讼标的金额,然后相加,得出的总额为应收金额。(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仅涉及人身关系或者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按件支付的。非财产案件涉及财产纠纷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集。根据赔付方式,非财产案件按照以下标准赔付:1。每起离婚案件赔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及缴费标准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2.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且异议不成立的,每案50元支付至100元。对上述案件的收费有一定规定的,在具体执行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申请费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有关事项应当缴纳的费用。根据《缴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时,应当缴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赔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费分别按以下标准缴纳:65,438+0。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65,438+0)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份额的,每件支付。(2)执行金额或价款不超过654.38+0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000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1%支付。(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交纳案件受理费。2.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以下标准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缴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缴纳至30元;超过1000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3.依法适用支付令的,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1/3的标准缴纳。4.依法申请公示的,每件100元。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6.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财产案件受理费减半,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7.海事案件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缴纳1万元至1万元;(二)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请求登记,每件缴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每件支付1000元。此外,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按照《缴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的再审请求的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其他费用除案件受理费外,当事人还应支付诉讼中实际支付的各种费用,统称为其他诉讼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产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费和误工费,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2.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费用。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检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储存、运输、船舶监管等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不得代为收取和支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译文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