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非法出版物
一、如何处理非法出版物?
1.凡承接非法出版物的,一律停止印刷,成品、半成品、版材一律上缴当地管理机关就地销毁。
2.销售非法出版物的,一律停止销售,主动清理,交当地管理机关就地销毁。
3.对委托、印刷、复制、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责任人或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4.盗用中央级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印刷的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认定并责令取缔;盗用地方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印刷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责令取缔;其他非法出版物,一经发现,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责令取缔。
5.除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处以出版物总价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的。第二百一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什么是非法出版物?
报纸、书籍、录音带、录像带等。,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刷,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为非法出版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冒充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刷出版物;盗窃以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刷的出版物的;
2.非法印刷、制作合法出版物,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出版物的;
3.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未署名出版单位或者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4.印刷者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擅自印刷、添加出版物的;
5.已明确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以原编辑部的名义重印或出版出版物的。
以上知识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所有非法出版物都应停止销售,上缴并销毁,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