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异议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异同
先说相似点。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都可以质疑专利的有效性,从而避免被追究侵权责任。两个专利申请的区别在于,首先是向哪个国家机关提出的区别。专利异议请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止,任何人都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其次,专利异议请求可以隐藏真实请求人的公司名称,匿名或以替代名称提出请求。这样,由于专利申请人不知道异议人是谁,以后不容易被追究侵权责任,对请求人来说可以说是一种优势。相反,无效宣告请求必须注明请求人的姓名,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三,它们是在不同时期提出的。专利异议请求应当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止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在专利被授予后提出的。第四,两种处理的原理不同。专利异议请求基于职权原则,是否采纳请求人的理由由审查员判断决定。专利的授权与驳回通常由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和申请人的答辩决定。专利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基于当事人原则,无效宣告请求必须送达专利权人,要求答复,是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对抗和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