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吗?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点燃后能产生光、声、色、形、烟等效果,易燃易爆的物品。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将烟花爆竹管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长春路以南、燕山线以西-温泉路-沃尔沃路、华夏路以西-洛城路-龙潭路-火炬路-湖北路延伸至京沪高速一线以北,京沪高速以东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该地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兰山区、罗庄、河东区,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限制燃放。该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合理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延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高架道路、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和地下空间;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
(五)安全保护区内的输变电、燃气、燃料等设施;
(六)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七)森林、风景名胜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前款规定的地点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第八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重大节日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对人、车、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
(二)不得从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户等处。到公共场所;
(三)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燃放残留物应当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提倡下列行为:
(一)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二)使用无污染、低噪声的烟花爆竹替代品;
(三)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加大重大节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布通告、设立公告栏等方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依法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引导其移风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将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业主规约。
第十四条从事庆典、婚丧嫁娶、宴会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为客户提供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的服务,并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劝阻。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如经查证属实,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从事庆典、婚丧嫁娶、宴请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的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负责烟花爆竹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