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与财产权、债权有什么异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8年4月29日起施行。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民事法律的实施,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民事案件类型,需要加以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迫切需要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增加财产纠纷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认真学习和掌握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纠纷所包含的法律关系的概括。

二、必须坚持确定民事案件案由的统一标准。

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安排制度的几个问题?基于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并结合现行立法和审判实践,案由的安排制度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财产权、债权、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与铁路运输有关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

2.侵权纠纷案件案由的安排。《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将侵权纠纷单独列为一级案由,而是单独作出规定。第一,根据民事权利的种类,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根据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一级案由下的需要,划分为二级或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三级案由下。二是将部分同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由下,作为二级案由,下面列出若干三级案由。

3.关于物权纠纷和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4。第三部分关于“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和“担保权纠纷”的协调问题。

四、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根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列的四级案由,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三级案由;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二级案由或者一级案由。

2.同一诉讼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由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都是法律关系的,由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两个案由。

3.发生竞合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请求权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由。

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如下:

第一部分是人格权之争。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之争。

二、婚姻家庭纠纷三、继承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第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动词 (verb的缩写)产权保护纠纷

不及物动词所有权纠纷

47.* *有争议

(1)* *有争议

(2)***与***有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八。担保权益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第四部分债权纠纷

X.合同纠纷

XI。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十二。不当得利纠纷

十三。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十五。知识产权归属和侵权纠纷

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第六部分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

十七。劳资纠纷

十八、人事争议

十九。海事纠纷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和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一、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2.与公司有关的争议

23.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

24.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5.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

27.信托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三十、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