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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与重庆力帆的商标诉讼案,是中外汽车行业所有知识产权纠纷中,外方唯一胜诉的案例。
与本田力帆的纠纷由来已久。重庆力帆,原名重庆宏达实业有限公司,1997年开始生产摩托车。1995、HTC公司以4万元从无锡某企业处购买“宏达本田”商标,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宏达SINO-宏达”商标时,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提出异议。本田认为“Honda”的中文拼音和本田的英文之间有一个字母G,Honda是Honda,HTC的中文拼音是HONDA。1997 1年7月,国家商标局裁定本田公司“宏达SINO-宏达”商标侵权异议成立,故该商标不予注册。
1997,中国国家商标局裁定后,本田在中国假冒过程中仍发现标有“本田”字样的力帆摩托车在售。2000年,在浙江省温岭市和江西省南昌市的帮助下,本田禁止市场上销售标有“本田”字样的摩托车发动机。南昌市工商局、温岭市工商局分别对经销企业处以61,000元、42000元的罚款,并将“本田”标识从发动机上去除。
2001 11 10月,重庆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力帆实业有限公司,完成了从“宏达”到“力帆”的转变。2003年,力帆集团销售收入达到60多亿人民币,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居中国摩托车行业首位。
但是本田发现力帆的侵权行为一直存在。2001年4月,本田向力帆集团发出警告函,希望其彻底停止侵权行为。经协商未果,2002年7月24日,本田公司与大陆拥有的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嘉陵本田公司一起,坐上原告席,起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黎姿强子摩托车商店(以下简称该商店)业主曹雅雯、重庆力帆摩托车厂、力帆集团侵犯本田公司商标专用权,要求三被告* * *赔偿2502万元,并请求法院对本田公司进行评估。本田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其购买的三辆力帆摩托车汽车——“力帆LF100-4”和“力帆LF110-B”使用了与日本本田公司类似的“本田”标志。
本田北京办事处发言人朱告诉记者:“力帆在类似的摩托车产品上使用与本田相似的商标,非常容易误导消费者。本来消费者可能想买本田的产品,但是看到商标相似的产品就买力帆的产品,损害了本田和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力帆表示,涉事摩托车做工粗糙,并非自己生产,也是中国假冒摩托车的受害者。此外,力帆还声称本田起诉力帆是因为其在越南市场处于劣势,并以中国摩托车行业整体利益为由呼吁各界支持。
本田在中国摩托车行业“麻烦制造者”的形象已经深入人心(2004年之前,本田已经在中国发起了7起知识产权诉讼,其中就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与日本企业的关系很容易遭到媒体和公众的反感,所以媒体对本田没有好脸色。
有观点认为:“在市场和利润不断被瓜分的环境下,日本摩托车企业普遍感到恐惧和压力。从2000年开始,曾经称霸东南亚市场的日系摩托车受到了中国的严厉打击,尤其是重庆摩托车。凭借质优价廉的优势,中国摩托车企业在东南亚占据了近80%的市场份额。”据统计,中国每年生产的11万辆摩托车中,有近900万辆是“盗版”日本产品,其中200万辆出口亚洲国家。在中国市场,日本公司本田、雅马哈、铃木和川崎重工相继发起了一系列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诉讼。
只有少数媒体对中国摩托车行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危机感到担忧,对业界普遍支持的山寨发展道路前景深感忧虑:“一些日本企业认为中国摩托车行业90%的技术侵犯了日本专利。”"为了生存和发展,企业必须设计和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但在如此有利的舆论条件下,力帆毁长城,做出了一个愚蠢的举动——撤销重庆力帆摩托车厂,不免给人一种做贼心虚的印象。2004年6月20日,65438+2004年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田公司的标识与本田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涉案的力帆摩托车上使用的本田、力帆-宏达、李芬-本田的标识构成对本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审法院判决力帆实业公司赔偿本田公司654.38+0.47万元,并停止制造、销售标有“本田”字样的侵权产品。此外,一名在北京销售力帆摩托车的店主也被判6000元作为赔偿。
法院还指出,力帆实业在对重庆力帆立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申请撤销之前,就知道重庆力帆立邦摩托车有限公司是未决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故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以免除重庆力帆立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的侵权民事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田的胜利只是有限的胜利。其要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主张因被告公司被注销而未得到支持,巨额索赔也被认为没有根据。然而,相比本田在其他诉讼中的彻底失败,对力帆的有限胜利给了本田一个可以喘息的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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