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专利促进和保护应当遵循鼓励创造、有效利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发展专利交易市场,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推动专利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专利促进和保护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开发推广。?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专利意识,促进形成促进和保护专利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对发明创造履行保密义务。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奖励、专利实施和产业化、专利保护和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和设计人进行表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在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购买、兼并、特许经营、许可、联盟等方式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专利。?

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组织培养专利人才,开展专利人才培养对外合作,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创新意识的培养,鼓励员工立足岗位,进行技术创新和发明。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专利产品。?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质押、股份等方式推广专利的运用。?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促进专利的开发和应用。?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专利研发投入。企业用于专利开发的投资费用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专利实施和产业化,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为专利实施和产业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利保险业务。?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的,可以作为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励可作为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之一。第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权转让的,应当向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报酬。?

奖金和报酬可以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支付。支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依法约定。?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专利交易和应用提供公共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推动专利交易和应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开发和进出口中开展专利检索。?第二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其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为社会提供专利信息、专利申请、专利实施和专利保护方面的服务。?